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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新动向:对用工合同进行公证

最近,在公证机构工作的朋友,告诉我两件她遇到的新鲜事———因怕老板拖欠工资,几位打工者拿着《用工合同》来到公证处,申请了保全证据公证。
    
     某公司由于各种原因,要用待岗的方式安置一批职工,经协商,其中40岁以上的职工与单位签订了《提前离岗协议》,今后单位将发放他们的离岗生活费用。但是这部分离岗职工怕单位变卦,联合起来将协议进行公证,用国家公信力保护自己。单位也委托律师表示同意,这样双方对协议进行了公证。
    
     公证到底对劳动者有什么帮助呢?
    
     据了解,对合同条文进行公证是公证的重要内容,劳动合同也属于这个范畴,因此只要合同双方同意,公证机关就可以对其进行公证。而公证的实际意义在于,公证后的条文是可信度很高的证据,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没有足够确凿的证据,执法部门就应当采纳这个有力的证据。在劳动纠纷之中,劳动者往往处于被动和弱势的一方,而提供有力的证据为自身维权是案件胜诉的关键。在很多这类纠纷中,劳动者因拿不出证据而败诉的情况很多。因此,劳动者在签劳动合同和协议时进行公证,掌握住第一手证据是十分必要的,一旦以后发生纠纷,就能赢得主动和有利的位置。
    
     一些法律人士对劳动者使用公证手段维权提出了应该特别注意的地方:公证书在劳动纠纷中发挥的作用要针对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判定,这是因为公证是对双方认可的合同条文的公信保证,但是它不能提高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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