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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参保企业自掏腰包

5月25日,一起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职工意外伤害,由于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引发的工伤赔偿纠纷,经江苏省常熟市徐市街道办事处主持调解,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企业分期给予受伤职工伤残赔偿费用共计65000元。
     41岁的张丽娟是已在常熟市私营企业福达制线有限公司工作10多年的挡车女工。今年1月11日19时30分,张丽娟在结束公司加班骑自行车返家途中,路过本镇杨塘村5组公路段时被车辆撞伤,急送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经诊断为右颞急性硬膜下血肿、脑挫裂伤、脑肿胀、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左颧骨骨折。经施行开颅血肿消除、去骨瓣减压、腹部埋骨术和脑外伤术后自体颅骨修补术,张丽娟先后两次住院60天,仅医药费就花去了60000多元。
     张丽娟经治疗出院后需休养恢复,家中尚有70多岁的公婆和一个念初中的女儿需要照料,家庭重担全落在丈夫季利平一个人身上,住院的医药费用多数也是七拼八凑借来的,生活非常困难。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这起事故属道路交通事故逃逸案件。肇事者逃逸无一点线索,张丽娟所在的企业又未给职工办理工伤保险,伤残赔偿该谁负担?张家与公司在事故的赔偿责任上发生了争议。
     徐市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办公室的同志接到来访后,详细了解了事故全过程,依据国家工伤保险待遇的有关规定,针对这起伤害事故的特殊性,主动、及时、反复地做好双方的沟通、调解和说服工作。耐心、细致的工作使企业认识到,由于是在下班路上遭遇意外事故,给张丽娟带来沉重的家庭负担,影响了今后的工作和生活,又由于单位没有及时参加工伤保险,因此企业在伤残赔偿上负有一定的责任。张丽娟及亲属也认识到,单从事故本身看,企业也没有直接责任。双方的思想逐步统一,分歧渐渐消除,最终接受了调解部门提出的处理解决方案。
     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为保障因工作而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由此看来,企业心存侥幸或仅从降低生产成本出发而不参加工伤保险,发生意外工伤事故后,痛苦和吃亏的不仅是职工,企业同样会受到连累,甚至蒙受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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