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成功创业网 - 劳务资讯 - 限制利用规章解雇工会配合劳动合同法意见征求

限制利用规章解雇工会配合劳动合同法意见征求

2006年3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就《劳动合同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到4月20日征求意见活动结束时,共收到各类意见191849件。在今天上午的全国总工会新闻发布会上,全总法律工作部副部长郭军说,工会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的工作得到了立法机关的肯定,收到的将近20万条意见中,65%来自普通劳动者。
    
     职工群众普遍认为,目前劳动合同领域的问题非常多,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也越来越普遍,为了更好地规范劳动关系,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尽快制定出台劳动合同法非常必要。郭军说,各界反映的意见建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普遍赞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
    
     劳动合同法(草案)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表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劳动合同法的宗旨。对此,广大职工普遍表示赞同,他们认为,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始终处于弱者地位,劳动合同法从立法宗旨上与劳动法保持一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非常必要的。
    
     劳动合同法应当进一步扩大适用范围
    
     相当多的意见认为,应当将事业单位的非在编人员、灵活就业的从业人员等纳入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还有的则建议,除公务员和比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之外,全部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应限制用人单位利用规章制度解雇劳动者行为
    
     从职工反映意见的情况看,很多用人单位存在任意解雇劳动者的情况,而用人单位解雇劳动者的理由大多数都是劳动者违反了用人单位的某项规章制度。因此他们建议法律能对用人单位的这种行为有一定的限制。同时他们认为,用人单位管理方也不能不受限制,自己任意制定规章制度。
    
     应对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进行立法限制
    
     目前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越来越严重,一年一签的做法非常普遍。这种情况如果得不到合理的限制,一定时期后问题将会突显。因此法律应对这种现象作出针对性规定,否则将会导致劳动合同短期行为合法化,严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会造成劳动关系和社会秩序的不稳定。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大多数人的意见认为,目前草案“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的规定十分重要,因为很多情况下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而得不到有效救济的原因,正是由于用人单位为逃避法定义务,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双方一旦发生争议,劳动者由于举证困难,往往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此外,还有一些职工认为,草案第九条规定的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而存在劳动关系的,视为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规定,对于保护劳动者非常有利,同时也可以限制用人单位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
    
     对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提出不同意见
    
     草案第39条规定了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与标准。许多意见表示,这一条规定很好,除了解除劳动合同外,还规定终止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也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也有部分意见认为终止劳动合同还支付经济补偿金不合理,劳动合同终止,双方的权利义务也就终止了,用人单位可以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
    
     很多意见主张严格限制劳动力派遣
    
     很多职工特别是被劳务派遣的职工认为,被派遣职工的权益在现实中最容易受到侵害,与正式工相比,被派遣职工干的多是脏、累或者比较危险的工作,但是挣的工资却比正式工少很多,福利待遇方面也比正式工差。还有的反映,派遣公司根本就是中介单位,他们往往根据用人单位的用工要求,招收工人,然后再将招来的这些工人派遣到用人单位中,从中收取一定的费用。
    
     郭军表示,全总将继续关注和重视劳动合同立法进程,全力配合好全国人大的立法工作。针对公开征求意见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全总将召开相关专题研讨会、论证会,邀请相关的专家学者、工会干部、职工代表等共同进行深入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制度设计,配合立法机关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陈维松)
    



劳务资讯 - 成功创业网

成功创业网·劳务资讯 © 2006 - 2011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