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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累计缴费10年可领养老金

城镇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问题,一直是关乎广大职工如何参保方能退休,退休后享受何种待遇的大问题。记者昨日从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该局向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市、各区(县级市)基金管理中心和各有关单位转发《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凡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达到法定退休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
    
     国企下岗职工:可一次性趸缴保险费
    
     据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处长陈敏介绍,按照本次转发的《通知》规定,工作年限满30年以上或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10年以下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经与企业协商同意,可按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以所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标准和年递增5%的幅度确定缴费基数,由企业一次性趸缴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养老保险费,同时解除劳动关系,不再另付经济补偿金。而在之前,这部分群体的养老保险问题,广州市并没有进行明确规定,也没有由企业趸缴的概念。
    
     农民合同制职工:退保仅支付个人支付部分
    
     针对那些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外来工的退保问题,本次转发的《通知》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如本人申请,可将其个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缴费基数的8%)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凡重新就业的,应重新参加养老保险。而按照广州市以前的做法,这部分人员在退保时,将退还其个人账户的所有(缴费基数的11%另3%由企业缴费负担)。陈处长表示,广州市在执行新的《通知》后,这就意味着那些盲目退保的参保人将比以往少得到缴费基数的3%,虽然这笔钱的数目并不是很大,但再加上已经退出养老保险的实际损失,参保人的退保后的损失就显得更为突出,因此参保人在选择退出养老保险时应慎重选择。
    
     成建制搬迁企业:缴清欠费再办转移
    
     另据记者了解,《通知》对灵活就业人员参保问题及成建制搬迁企业的参保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按照规定,在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以及农民合同制职工,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而成建制跨省搬迁的城镇企业,应在全部缴清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后才予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其搬迁前已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应由企业转出地继续确保发放。
    
     新《通知》规定
    
     ●凡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达到法定退休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
    
     ●工作年限满30年以上或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10年以下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可按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以所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标准和年递增5%的幅度确定缴费基数,由企业一次性趸缴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养老保险费。
    
     ●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如本人申请,可将其个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缴费基数的8%)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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