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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营造公平就业环境

近几年来,就业中多种歧视行为愈演愈烈,歧视的招数也是花样翻新。某些用人单位在选择人才的过程中,能力已经成为非第一位的因素,这不能不说是我国目前就业环境中的一种悲哀。
    
     全国人大代表王元成是一名进城务工人员,经过艰辛创业,他的事业有所建树,得到了社会的肯定。但是在他从农村进入城市之初,为了能找到一份工作,也曾饱尝就业中的种种歧视。“现在的事业是在当初逼得找不到工作的情况下才开始的。”在过去的一年里,曾经发生在他身上的就业歧视,越来越多地在社会各个职业领域上演。王元成决定调查就业歧视问题。
    
     根据调查和对社会事件的搜集整理,王元成归纳出种种歧视现象。年龄歧视,相当多的用人单位设定35岁以下为招聘上限年龄,由此,就业困难群体出现了中国特有的“4050”现象;性别歧视使女性求职多了一道门槛,甚至迫使某些女大学毕业生、研究生因此而想改变性别;户籍歧视,户口的限制使得本地户口与外地户口、城市户口与农村户口成为招用人才堂而皇之的界限,户籍歧视影响了人才的自由流动,影响了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公平竞争;学历歧视,大专生可以干的工作,招聘条件却注明本科以上,许多本科生可以胜任的岗位却用研究生,而有些单位研究生、博士生去应聘却拒之门外,只愿用本科生,原因是学历高的人不好用。此外,还存在诸如疾病歧视、血型歧视、姓氏歧视、籍贯歧视、身高歧视、相貌歧视,等等。
    
     根据调查,王元成还发现,在用人方面,政府同样存在就业歧视,某些方面甚至超过了一般用人单位招聘标准。
    
     王元成认为,就业歧视危害极大。从人力资源配置的角度考虑,对于个人而言,一部分人因此失去了公正平等的发展机会,影响了人才的公平竞争;对于企业而言,很多企业因此限制了选才的视野;对社会而言,则造成了极大的人力资源浪费。从资源配置的权力角度来看,也很容易造成权力寻租行为。就业中存在的“人情求职”现象已经有目共睹,花钱购买岗位屡见不鲜,这实际上是一种腐败现象。从社会环境角度分析,就业歧视现象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如果有才之人不能被公平对待,难免使一部分人对社会不满,从而对整个社会产生抵触情绪。
    
     如何降低就业歧视的社会危害性,曾有很多人提出了解决办法,但是大多数集中在道德层面。从目前社会现实来看,道德只能通过自律实现,当用人单位不能自律时,只能通过法律约束来实现。因此,王元成代表计划提出制定《公平就业促进法》的建议,希望通过法律强制约束力来营造一个公平就业的社会环境。
    
     这项建议有着深厚的法律依据。对于这些,王元成都做了认真研究,并在他的建议中明确体现:新《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 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但是,《劳动法》并未为上述条文制定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且《劳动法》对公平就业的适用范围过窄。随着就业形势的不断发展和复杂化,《劳动法》中的种种规定已与社会现实不相适应,没有针对性,内容也太单薄,操作性不强。”他认为反对就业歧视还存在法律缺陷。在他主张的《公平就业促进法》中,王元成希望营造一个这样的社会环境:让求职者和用人单位都在法律的框架内选择和被选择,用法律在全社会营造机会平等、地位平等、规则平等的就业环境。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契约社会,需要有相应的法律作支撑。王元成建议说:“21世纪最宝贵的是人才,就业歧视造成的人才浪费以及相关行业的资源浪费是惊人的。因此从资源的最佳利用,到构建和谐社会目标需要的社会环境,在目前情况下,法律是最有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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