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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堵上失业保险补缴漏洞漏保单位将双倍赔偿

7月7日,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向各地劳动部门发出《关于失业保险费补缴有关问题的批复》件,正式阐明并补充3条失业保险费补缴政策,其中包括因用人单位少保、漏保等不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须按照职工失业保险待遇损失,或者一次性生活补助损失总额的2倍给予赔偿。
    
     据浙江省劳动部门介绍:《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虽然规定了用人单位都必须为职工缴纳失业保险,但如何补缴却没有明确规定,这成了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执行《条例》时遇到的一道难题。
    
     为此,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日前向省厅发出了《关于能否补缴失业保险费的请示》,省厅经研究后补充3条补缴办法:
    
     第一条,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要求补缴失业保险费的,应当按2004年1月1日起进行补缴。
    
     第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不得再为该失业人员补缴。
    
     第三条和失业人员切身利益最为密切:因用人单位补缴时间不足,或者少保、漏保等不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不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造成失业人员不能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农民合同制职工不能按照规定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失业保险待遇损失”,或者一次性生活补助损失总额的2倍给予赔偿。其中,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损失,包括该失业人员失业时可以享受的失业保险金和按月发放的医疗补助金,具体赔偿金额各地按照当地的标准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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