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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有意设立工伤赔偿仲裁院

“台州玉环县某企业的外来打工者刘某因为要不到工伤赔偿,至今仍躺在医院里,医疗费、生活费均无着落。”昨天,一份关于职工工伤赔偿情况的专项民主监督调查引起了浙江省政协常委会委员们的重视。繁琐的法律程序已成为困扰浙江全面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一大弊端。
    
     2003年,浙江省城镇企业和乡镇企业职工总数为722.4万,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只有287.7万,全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的参保率只占应参保总数的40%左右。而目前非公有制企业的工伤案件已呈多发态势,许多工伤职工只能通过劳动争议为自己索取赔偿。据浙江省社会和劳动保障厅统计,全省劳动争议案件总量的一半左右涉及工伤保险参保劳动者的工伤赔偿。
    
     但“程序繁复、赔付困难是工伤保险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最大难题。”与会委员和群众代表纷纷感言。一个工伤职工获得工伤赔偿最多时需要经过工伤认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11道法律程序。这些程序少则2年,多则四五年才能走完。以鉴定为例,目前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劳动能力鉴定一般是一季度一次,有时半年一次,不能做到随时申请随时鉴定,形成积案。因此,有的职工即使官司打赢了,但也拿不到应有的赔偿;有的因严重工伤得不到及时治疗而致残,甚至丢了性命。有的职工不得不选择与企业主私了。
    
     为此,部分浙江省政协委员昨天建言,细化工伤鉴定尺度,用客观标准代替人为因素。各级政府应该设立劳动仲裁院,职工工伤赔偿问题可以直接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仲裁,不服劳动仲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两个机构都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作出是否工伤的结论,并据此作出裁决或判决。“这将大大简化工伤赔偿程序,节约司法成本,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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