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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印发《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

为了保障女职工的平等劳动权利,浙江省政府已印发《关于印发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以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
    
     1、三类单位必须参加生育保险
    
     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应当参加生育保险。有条件的地方还可将所有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雇工纳入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基金将主要用于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以及符合生育政策实施复通手术所需的医疗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的支出。
    
     2、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登记缴纳女职工生育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义务。省政府规定,女职工必须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应当主动及时向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手续。今后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的30日内,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生育保险的缴纳有标准可循。用人单位应当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5%至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具体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并根据经济发展和基金使用情况适时调整。其中,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3、符合两个条件可休假拿工资
    
     要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6个月;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
    
     符合规定的,即可享受产假及生育津贴(即产假期间工资):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上早产的,享受9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15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增加7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5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享受3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4、女职工生育津贴的计发
    
     浙江省政府指出,女职工生育津贴以本人生产或者流产上月养老保险月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女职工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以女职工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月平均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发;月平均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发。
    
     同时,职工可以免费进行计划生育施行国家、省规定的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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