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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企业须为女工办理生育保险

记者从浙江省政府办公厅获悉,为了保障女职工的平等劳动权利,浙江省政府已印发《关于印发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以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消除生育保险这个社会保险险种中最明显的短腿。
    
     参加生育保险并不是可以商量的事情。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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