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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新政”出台

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有了更加明确的规定。日前,我省出台了《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对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人员聘用要求更加严格新出台的这份文件,着重强调了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公开公平原则。文件规定,聘用单位聘用人员,应根据岗位任职条件,通过公开考试或考核的办法进行,但同等条件下本单位的应聘人员可以优先聘用。聘用单位人事部门组织实施人员聘用工作,应当接受本单位纪律检查部门、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能被聘用从事聘用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监察)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
    
     老职工可干至退休
    
     根据规定,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如果提出订立聘用合同至退休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连续工龄满25年;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10年;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大中专应届毕业生、政策性安置人员无需试用期
    
     根据该《细则》,聘用单位应当在决定聘用之日起15天内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并在聘用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为受聘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文件对试用期有了更加明确的规定。聘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计入合同期限内。其中聘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满6个月不到1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类人员受聘时无须经历试用期。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实行1年的见习期,见习期计入合同期限内。聘用单位与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置首次签订聘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低于3年。特殊情况,受聘人员可主动解除合同。
    
     今后,只要受聘人员符合下列情况,就可以随时解除聘任合同:是在试用期内的;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依法服兵役的;聘用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的;聘用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7种情形,单位要给经济补偿
    
     文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应当根据受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经协商,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聘用单位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由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受聘人员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受聘人员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被撤销、解散,不能安置受聘人员就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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