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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对企业欠薪打出组合拳

第一招:形成劳保监察机构网络;
     第二招:调动一切力量参与劳保监察;
     第三招:应急资金解决燃眉之急,建立欠薪保证金制度;
     第四招:劳动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
    
     在当天上午结束的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通过了《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草案),该《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浙江省劳动保障将打出一套组合拳,通过严密的劳保监察机构网络、强大的劳动保障监察队伍以及专门用于劳动保障的欠薪保证金制度,外加劳动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以确保人民群众“所劳必有所获”。浙江的劳动保障体制也将更上一层楼。
    
     第一招:形成劳保监察机构网络
    
     浙江省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起步于1994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劳动保障方面也不断出现些新问题,劳保监察的不足也日益显露,务工者权益得不到保障的情况时有发生。从1997年至今,浙江先后出台了《浙江省劳动监察规定》、《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等劳动保障法规,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这些也初步构建起了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的法律体系。
    
     有了法律做后盾,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的触角越伸越远,越伸越广。目前,浙江省各市县区已全部设立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同时,一些经济比较活跃的重点乡镇,也有劳动保障监察中队。
    
     浙江劳动保障监察员的队伍更是逐渐扩大,目前已有专职监察员597名,兼职监察员有2205名。从2004年开始,浙江建立了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制度,目前已聘任了2500名法律监督员。
    
     可以说,浙江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网络已基本形成。广大务工者在自己权益受到损害时,“告状”的途径多了方便了,比如可以打“12333”举报投诉电话;而且每年都有监察员巡查、专项检查企业,据了解,目前企业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已逐步延伸倒全部企业。据统计,2002至2004年,浙江共检查用人单位19万家,涉及劳动者1200万人,立案受理投诉7。5万件,为109。5万名劳动者追回被拖欠克扣工资7。9亿元,有效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招:调动一切力量参与劳保监察
    
     浙江民营企业量多面广,大多数规模比较小,而外来务工者众多,有1200多万人,劳动关系复杂,劳动保障方面出现的问题较多,也较复杂,加上企业法律意识薄弱,侵犯劳动者权益的事情频有发生。目前主要出现的劳动保障方面的问题是:非法使用童工;不注意保障女职工的特殊权益;不签合同等。
    
     这样一个劳保现状就要求有一个相对强大的监察力量,而目前全省共有3千万从业人员,专职的劳保监察员仅有600名左右,这严重影响着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开展。
    
     浙江省劳动保障厅副厅长朱绍平说,以上这些形势跟我国劳保体制的不完善有关,当前,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还较多地着眼于疾风暴雨式地解决问题,长效机制建设、制度建设、法律建设还不完善,给劳保监察工作带来了较大的困难。
    
     条例中规定,工会对用人单位遵守相关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一旦发现违规行为,有权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从政府有关部门、工会、共青团等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中聘请法律监督员,协助其开展劳保监察工作;任何组织或个人可举报劳保违法行为,而且还有奖励。
    
     条例注重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共同参与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如此一来,劳保监察的触角越伸越广,多一双“眼睛”就多一份力量。
    
     这些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是一种压力,对从业人员来说,是一种动力,更是对自身权益的一种保障。
    
     第三招:应急资金解决燃眉之急,建立欠薪保证金制度
    
     为建立预防工资拖欠的长效机制,条例在总结目前各地清欠工作的有效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劳动保障方面的预警机制。如此一来,一旦发生劳保方面的突发性群体事件,各级政府可以安排必要的资金,发给劳动者,以解决他们因未拿到工资生活难以保障的燃眉之急。
    
     拖欠工资尤其是农民工工资,一直是投诉举报的热点,也是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处理不好容易引发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为有效防范拖欠工资行为,目前浙江省建筑领域已普遍推行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欠薪保证金制度),并取得明显效果,也受到广大务工者的好评。
    
     在7月1日即将实施的《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就规定,对建筑业和其他拖欠工资投诉较多的特殊行业,可以实行工资支付保证制度。也就是说,各用人单位每月缴纳一定的金额,在金融机构统一设立工资支付专户或者由金融机构出具保函等方式,一旦发生拖欠行为,劳动者可以从中取得一定的保证金。
    
     第四招:劳动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
    
     工资是否支付用人单位负责提供证据针对实践中拖欠工资投诉突出、劳动者难以举证的问题,条例明确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调查拖欠工资的投诉时,被投诉的用人单位负有提供工资等证据的义务。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未拖欠工资的,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工资。
    
     这种举证倒置制度的确定,解决了劳保纠纷中劳动者举证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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