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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将实施劳动保障条例 政府出资应急工资拖欠

昨天上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于《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草案)的修改说明。如果获得此次会议通过,该条例将于今年的7月1日起发挥功效。
    
     记者注意到,早在去年1月,省人大常委会就对省政府提请的《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经过15个月的酝酿完善,在国务院公布《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后,再次提请审议的
     条例(草案)具备了不少新意。
    
     拖欠工资实行“举证倒置”
    
     工人说老板欠他的钱,一般会拿不出有力的证据。老板也不会自己打自己的脸,主动提供相关证据。这是劳动监察部门在日常执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的麻烦。
    
     修改后的条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查拖欠工资的投诉时,被投诉的用人单位负有提供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的义务。用人单位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未拖欠工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工资。“这是典型的举证倒置,充分保护职工的权益,可以说是最大的突破。”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的有关负责人如是说。
    
     逃逸老板财产可短时封存
    
     一线的劳动保障执法人员感触最深的是,经常拿逃逸的老板没办法,因为不能扣押他们的财产,非法老板感觉不到肉痛。为此,省政府提请的条例草案的相关规定是劳动保障部门拥有可以“扣押、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权力。
    
     能否扣押由此成了争论的焦点:有的委员赞成,有的委员反对。最终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综合各方意见后认为,地方立法中“扣押、查封财产”等强制措施需要慎重,改为登记保存制度为妥。也就是选择了折中之法,劳动保障部门可以暂时登记保存七天,然后再走仲裁、法院强制的渠道。
    
     违反劳动保障工会要举报
    
     工会组织作用要充分发挥,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又多了一只明亮的眼睛护航。作为职工的娘家,各级工会组织对基层的情况也比较熟悉,但是长期以来其作用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
    
     有鉴于此,条例(草案)强调:各级总工会和产业工会发现用人单位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有权提请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工会提出的处理要求,应当依法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工会。
    
     推行工资支付保证制度
    
     通过总结近两年来各地在清欠中的有效做法,条例(草案)“与时俱进”地增加了两项规定:预警机制和工资支付保证制度。如条例(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劳动保障方面的预警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劳动保障方面的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应急保障。
    
     同时,针对一定区域内的行业和企业特点,条例(草案)建议推行工资支付保证制度,即通过在金融机构设立工资支付专户或者由金融机构出具保函等工资支付保证制度,可以有效地兼顾企业与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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