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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事业单位补员一律公开招聘

为进一步深化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切实把好各类事业单位选人用人关,防止用人上的随意性和不正之风,云南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公安厅决定从今年元月1日开始,全省事业单位补员须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正式实施《云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规定,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统一,实行统一指导,分级调控,分类管理。全省所有事业单位补充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岗位所需人员都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招聘工勤岗位人员要坚持在当地招聘的原则。因特殊要求,需要招聘国(境)外人员的,要按照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规定办理。
    
     《暂行办法》还规定,对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进行聘用。招聘前已参加工作的人员被确定受聘,按有关规定办理调转手续。通过公开招聘新补充人员的户口迁移,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凭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签章的《云南省事业单位招聘人员登记表》和用人单位的《聘用通知书》到用人单位所在公安机关申办落户手续。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3-6个月,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延长至12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
    
     《暂行办法》要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不按编制限额和经批准的招聘计划(方案)以及规定的资格、条件、程序进行聘用的,招聘工作主管机关不予认可,对所涉及的聘用人员不予核工资基金,不予办理调转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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