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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将拖欠工资者处以刑罚

广东代表建议《刑法》增加拖欠工资罪
    
     代表建议
    
     拖欠工资一直是侵犯劳动者权益中最突出的问题。昨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方潮贵代表建议,《刑法》应增加拖欠工资罪,把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企业负责人绳之于法。
    
     据介绍,目前我国立法对拖欠工资行为缺乏强有力的制裁措施,拖欠工资问题多年来得不到有效遏制。每年全国约有几百万名劳动者被拖欠数百上千亿元的工资。其中尤以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最为突出。2004年,全国范围内的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清欠行动,共追回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331亿元。尽管如此,拖欠工资行为还是屡禁不止。
    
     方潮贵说,劳动者获得工资报酬权是私有财产权的一种,是劳动者最基本的权利,拖欠工资实质上是侵犯劳动者合法财产权的行为。“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往往是劳动者本人及其家庭的财产来源,是‘血汗钱’”,因此工资权比一般的民事财产权更应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现有的法律手段和政策措施难以有效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现行《刑法》也未将劳动者工资权纳入保护视野。不法经营者通过拖欠工资动辄取得几十万元、上百万千万元的“利润”,即使被查处最多也只是补发工资和给予一定补偿。如果将财产转移走,或者一走了之,有关部门也无可奈何,最后只好由政府和有关单位垫付工资。
    
     因此,他建议,修订《刑法》,增加拖欠工资罪。比如可在《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一百七十条后增加一条:“企业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形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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