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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竞业禁止”公司获赔五万

求职跳槽,是再正常不过的事,王启泰(化名)的跳槽却惹下一场官司。日前,武汉市中院终审判令他赔偿给原单位5万元。
    
     29岁的王启泰是武汉某名校计算机专业硕士毕业生。
    
     2004年2月,他被武汉某顾问公司聘请为软件教研室教师,双方签订《保守商业秘密及竞业禁止责任书》约定,工作期内,公司每月支付王启泰100元的“保密工资”,王在职期间及离开公司一年内,不得从事与本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业务,否则应赔偿公司5万元。
    
     去年3月,王启泰跳槽到另一家软件公司任教研室主任。去年5月,王启泰接到了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的传票,原公司将他告上法院,要求赔偿违约金5万元。
    
     官司一直打到武汉市中级法院。中院认为,竞业禁止是用人单位通过合同的方式,对劳动者就业权限的某种限制。一旦签订责任书,双方均应严格遵守,王启泰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担责。因此,判令王启泰一次性付给其原公司违约金5万元。
    
     律师点评:
    
     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余军律师介绍,我国《劳动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的或经营同类业务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余军说,用人单位在与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时,必须提供经济补偿金,竞业禁止的期限和竞业范围也不能任意扩大;而作为员工一方,签订合同后必须遵守,否则会给自己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公司并未拒绝支付王启泰的补偿费,而是王在离职后未向公司主张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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