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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应高度重视“青春期合同”问题

“青春期合同”不仅在企业中(包括民营企业、改制企业、国有企业、外资企业)中存在、不仅在女工中存在、不仅在进城打工的农民中存在、而且在无固定工作单位的城市居民中存在、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中特别是那些未办理正式招工手续的临时工中同样存在;更为严重的是不少用人单位并未交纳属于劳动者个人的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这就意味着现在年青力壮的劳动者青春期过后被用人单位解聘后,将面临着一方面自己青春已逝,无能力再去拼博挣钱养活自己;二方面进入年老体弱多病的人生晚年,花在治病方面的开支增加;三方面由于年青时用人单位未为其交纳养老金和医疗保险而被排除在领取养老金和享受医疗保险的队伍之外;四是由于长期实行计划生育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小孩,到时一对二十多岁的年青夫妇会有四个五十岁左右的双方父母和八个七十多岁的祖父母,负担之重可想而知,同时整个社会进入老龄化,国家和社会亦不堪重负。
    
     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如下几种:
    
     1、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不考虑在享受改革开放政策优惠时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2、机关、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在一个单位任职一般不超过十年,不少领导有短期行为,不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法律,只求自己任职期间自己用钱方便点,不考虑若干年后职工的死活;
    
     3、就业高峰期,求职人员多、用人岗位有限,上岗竞争激烈,用人单位很容易聘用到只顾眼前利益的求职者;
    
     4、劳动者本身法制观念不强,不懂得或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劳动部门监管不力,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开一只眼闭一只眼,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被侵害漠不关心,不能排除劳动部门领导被用人单位摆平的可能牲。
    
     对策:国家对此应高度重视,应根据全社会的客观实际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并严格执行,要严令废除青春期合同,要制定全国统一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在全国推行,劳动部门应到各用人单位监督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当场签订劳动合同,监督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交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应把能否与劳动者签订合法劳动合同、能否按规定交纳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作为企业的开办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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