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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的若干问题

近几年来,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一直是高层领导和媒体广泛关注的焦点。笔者认为,在这个问题上,更应关注的是弱者之中的弱者———女性农民工,她们的转移就业难,就业后,劳动权益保障更难。
    
     对于转移出来的农村女性,她们找到一份工作已是十分的不容易,而且大部分是临时性的,用人单位没有提出签订劳动合同,她们是不敢要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怕因此失去工作,而用人单位一般是不会主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于没有劳动合同,出现侵权行为,劳动者往往是投诉无门,对于女工来说更严重,有关部门维权也难以受理。
    
     在实际工作中,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是很难实现的,尤其是女性农民工。一般来说,年青女性是很受企业青睐的,但是一旦进入婚龄,结婚生育,也即面临失业。不用说“四期保护”,为了保住工作,青年女性往往不敢谈恋爱,不敢结婚,更不敢生育,因此许多外出务工的女性都很迟才结婚生育,或隐瞒自己的婚姻状况。一些非公企业在招用女工时,甚至明文规定,禁止女工在合同期内结婚生育。
    
     随着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各类企业,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迅猛发展,即使在山区的一个县(市)也有大小企业(包括有雇工的个体户)上万家,以闽西山区上杭县为例,全县仅乡镇各类企业就达两万多家,而大部分山区县(市)的劳动监察机构专职劳动监察人员仅有1人,不用说执法力度,每年要完成一次日常巡查都很困难,怎么谈得上维权?
    
     女性农民工是我国建设与发展的一支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实现男女平等,提高妇女地位,必须从解决农村女劳力的就业和维护女职工劳动及保障权益工作抓起。
    
     一、完善法律体系。《劳动法》已颁布十周年了,为适应新形势下的维权工作,应对农民进城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工资支付、农民工培训、农民工社会保险、农民工劳动保护,尤其是转移就业农村女劳力的就业、权益保障与劳动保护等给予明确规定,并受《劳动法》保护,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应该制定可操作性强、具有较强制约作用的惩治措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应把转移就业的农村女工的劳动保护纳入其中。
    
     二、建立维权体系。各级人大要经常组织人大代表开展《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视察或检查,或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有关维护女职工权益的执法检查活动,切实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参加社保。任何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参加社会保险,尤其不能允许用人单位对职工男女有别,在参加社会保险时把女工拒之门外,在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时,不能使用“一厂两制”,不为女职工提供社会保险,或女职工的社会保险缴费低于男职工。决不允许企业把女职工排除在工伤保险和女工生育保险之外,也不能允许企业不参加女工生育保险。在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中,要切实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决不能以牺牲职工的社会保险利益而对任何企业提供所谓的优惠,或以牺牲职工的社会保险利益来吸引投资办企业。
    
     四、清查歧视性规章制度。取消一切歧视女职工的各种政策和一切不合理的规定。要帮助用人单位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特别要注意保护女职工权益,要把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写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凡是发现规章制度中,有与现行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必须及时纠正;凡是规章制度中有歧视女性职工的规定,如禁止女职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结婚怀孕、男女同工不同酬、女职工不享受女工生育保险待遇、女职工工作时间比男职工长、不招用25周岁以上女性等,一律予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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