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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维权也要用“计”维权意识不等于维权

本市某中心城区检察院近期接连受理了15起劳动争议申诉案件,这些案件中绝大多数是职工败诉。虽然具体的败诉原因各有不同,但反映出的却是同一个问题:这些职工在维权意识有所增强的同时,陷入了片面强调对自己有利的因素、以致维权方式不当的误区。
    
     张某系某机器厂正式职工,与单位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998年,张某发生工伤,后经鉴定为因工致残十级。厂方为他安排了工作岗位后,他尚未去了解查看,即认为该岗位不合适,所以一直未到岗工作。2002年9月以后,厂方因张某不上班,向其发放生活费,但张某则要求厂方支付工资。他认为,自己在劳动合同期间发生工伤,治愈后未能进行正常劳动,单位也应支付工资。然而根据法律规定,生活费和劳动报酬有不同标准,劳动者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主张自己的权利。最后,法院判决,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因为张某一直处于待工状态,未提供正常的劳动,其要求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缺乏法律依据。
      
     职工在维权时忽略法律诉讼程序和规定以致败诉的现象也较为常见。李先生先后更换了三个工作单位。在失去第三份工作后,他为了解决安排工作、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缴纳社保金等问题,向多家单位同时提起了仲裁和诉讼。李先生认为,只要单位有责任,他的诉讼请求正确与否没有关系。但是在民事诉讼中,诉讼请求不恰当往往会导致败诉。针对不同的诉讼请求,选择不同的被告,才是有效解决纠纷的途径和方法。当然,李先生输了这些官司,丧失了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大好机会。与此类似的另一种情形是,很多职工在诉讼时效过后才提起诉讼,结果必然败诉。
    
     另外,还有些职工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对合同条款作出“一厢情愿”的解释,发生争议后又缺乏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最终输了官司。
    
     对于这些知道维权却没能正确行使权利的职工,检察官建议,在发生纠纷时,切忌感情用事,要及时通过法律咨询等途径了解正确的解决问题的方法,以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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