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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国企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有法规保障

近日,记者获悉,南宁市出台了《南宁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意见》,对已移交政府管理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
     据介绍,如果是2003年12月31日以前,已移交政府管理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且企业移交学校前已在教学岗位上办理退休手续,现仍留在企业的退休教师,其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统发退休金标准的,差额部分由所在企业予以计发;如果尚未移交政府管理的企业办中小学,其在职教师的工资和退休老师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统发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所在企业予以计发。
     按照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计发,对于困难的亏损企业,在企业提出困难申请后,同级财政部门将给予适当补助,并由社保部门来发放。对于关闭、破产或由原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性质的企业,其所办的中小学移交前退休的教师,由个人提出申请后,有关部门将对其进行资格认定及补助金额的核定等,并由同级财政部门核拨,社保部门统一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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