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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司法机构改革的设想与建议

国外处理劳动争议的司法机构有两种类型,一类是普通法庭,即国家设立统一的司法审判机构,其职责之一是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如澳大利亚的联邦法院。另一类是专门的劳动法庭。专门劳动法庭又有三种形式,一是自成体系的劳动法庭,如德国的劳动法庭;二是设在普通法院中的劳动法庭;三是具有准司法性的工业仲裁庭,如新加坡的工业仲裁庭。专门劳动法庭的人员配置也有不同的形式。一种是全部由职业法官行使职权,如西班牙的劳资法院或法庭审理劳资诉讼案,由精通法律特别是精通劳动法的职业法官行使职权;另一种是由职业法官、劳工代表和资方共同组成,如德国的劳动法院,除职业法官外,还从雇主和雇员中选任兼职法官,兼职法官由工会和雇主协会分别推荐,由劳工部任命。
    
     我国目前审理劳动争议的司法机构是民事审判庭。 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我国劳动司法机构应该如何改革存在以下几种不同观点:一是主张“独立型”。即主张建立一种独立于现有法院系统之外的劳动司法机构即劳动法院,以取代现有的仲裁机构,由其专门行使劳动争议审判权;二是主张“兼审非独立型”。即主张在现有法院内由民庭兼职行使劳动争议审判权;三是主张“普通专审非独立型”。即主张在现有法院内设立劳动庭作为审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但其审判组织同民事、行政等专门审判机构一样,由职业法官组成;四是“特别专审非独立型”。即主张在现有法院内设立劳动法庭,作为专门行使劳动争议审判权的特别审判机构,其审判组织不同于民庭、行政庭的专门审判组织,而是由职业法官和工会、用人单位团体委派的代表组成。
    
     在我国,在选择劳动司法机构的改革方案时,应考虑如下因素:第一,与现行司法机构设置的衔接,充分利用现有司法资源。第二,劳动司法机构的设置应体现三方原则,有效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三,劳动司法机构的设置应有利于提高效率,促使劳动争议得到及时解决。因此,我国目前实行“特别专审非独立型”比较适宜,首先,这种体制比较符合我国目前的国情,也适应劳动争议案件急剧上升的新形势,而且劳动法庭专项审理便于熟悉劳动法律关系的特点和规律,方便当事人诉讼,缩短办案周期,提高审判效率。建立专门法庭体现了劳动审判的专业性、公正性和协商性。其次,这种方案体现了三方(法官、用人单位、劳动者)原则,不同于民事、行政等专门审判机构的审判方式,其审判组织由职业法官和兼职法官组成,兼职法官从工会和对劳动法有一定研究的法律工作者中招聘或者由工会、用人单位团体委派,案件的审理由一名专职法官和两名或四名兼职法官组成合议庭独立审判,劳动法庭除适用法院审理案件的基本原则外还应遵循自身特有的原则,形成适用于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一套制度。
    
     当然,在目前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各级法院可以在民事审判庭内部先设立劳动争议审判组,在民事审判庭内部实现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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