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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毋用重复投诉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近日出台《关于实施若干规定》,细化了《条例》,使其更具有操作性。《若干规定》于2月1日起正式实施。
      
     按照规定,虽然劳动监察与劳动仲裁各自的受理范围不同,但在诸如拖欠工资等问题上,存在着单位员工既可向监察部门投诉又可申请劳动仲裁情况。此次《若干规定》第十五条对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等3种情况作出了劳动监察不予以受理的规定。这意味着,今后发生劳动纠纷之后,员工、单位在选择了劳动仲裁之后,就不能再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针对员工、单位在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保手续过程中经常会发生漏办、不办、少办等纠纷情况,《若干规定》特别明确了,发生诸如此类的纠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行政复议,从而避免了解决此类纠纷可能出现的扯皮现象。
    
     值得提醒的是,《若干规定》并未作出向监察部门投诉后,仲裁部门不予以受理的规定,因此,如果员工在向监察部门投诉之后,若没有得到快速处理,且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的,还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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