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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上调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记者从南京市劳动局获悉,按照按月领取的工伤伤残抚恤金、护理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每年7月1日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进行调整的规定,南京市调整2003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具体情况是: 伤残抚恤金,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在原享受伤残抚恤金标准基础上:一级每月增加74.00元;二级每月增加70.00元;三级每月增加65.80元;四级每月增加61.70元。护理费,工伤护理等级被评为完全护理依赖的,在原护理费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增加41.00元;工伤护理等级被评为大部分护理依赖的,在原护理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2.90元;工伤护理等级被评为部分护理依赖的,在原护理费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增加24.70元。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工亡职工配偶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月增加32.90元;工亡职工其他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月增加24.70元。
    
     按照规定,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此次调整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尚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人,由原渠道列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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