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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上调平均月增66元

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参加我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养老金和生活费,自去年7月1日开始有不同程度的上调,平均月增66元。
    
     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04年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此次调整范围为:参加我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并已在2004年6月30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含经有关部门批准成建制由事业单位改为企业,在“改制”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调整范围中不包括有事业经费的部、省属转制单位中转制前退休并按规定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
    
     此次调整普遍增加了退休、退职人员和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费。市本级和江宁区增加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费的办法是: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本人退休时间和在职期间的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确定:缴费年限不满15年者,每月增加49元;缴费年限在15年(含15年)到19年之间者,每月增加54元;缴费年限在19年零1个月到24年之间者,每月增加59元;缴费年限在24年零1个月到29年之间者,每月增加64元;缴费年限在29年零1个月到34年之间者,每月增加69元;缴费年限在34年零1个月及以上者,每月增加74元;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月增加96元。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则按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退休人员的标准调整,每月增加49元生活费。
    
     此次还适当增加了两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2004年6月30日前年满70周岁(以办理退休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的退休人员,按普遍增加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仍低于此次普遍调整后的平均养老金水平的,每月再增发20元,增发后的基本养老金不得超过此次普遍调整后的平均养老金水平;退休人员中原军队转业干部,营职以下(含营职,包括相对应的技术和文职干部)干部每月再增发5元,团职干部每月再增发10元,师职干部每月再增发15元。
    
     原六合县、原江浦县、溧水县、高淳县将结合各地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在职职工工资水平,基本养老金的承受能力和财政保证能力,参照该调整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未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退休人员,也参照该办法进行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此次调整时间从2004年7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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