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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正确对待工会维权?

案情:
     某公司是1991年成立的中外合资的企业,公司成立以来没有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并缴纳社会保险、支付职工加班费等,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职工合法权益。针对上述企业行为,新成立工会代表职工与公司协商,要求公司按《劳动法》的规定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公司对工会的要求不予理睬,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工会主席王某将企业违反劳动法的事实向劳动部门进行了反映。在劳动部门的监督之下,公司履行了自己的法定义务。但公司也以种种理由将王某开除,王某对开除决定不服,申请劳动仲裁。经审理,劳动仲裁委以公司开除王某的理由不足,撤消了该公司的开除决定,要求公司继续履行与王某之间的劳动合同。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六条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一)……(二)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王某依法维权,是法律赋予工会主席的权利和职责。公司对工会的正当要求应给予积极配合和支持。但是,公司对王某的正确行为不仅不给予支持,反而以各种理由阻挠,直至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显然,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工会法》的规定,仲裁委依法裁决公司撤消解除王某的劳动合同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是正确的。
    
     如何正确对待工会维权的行为,一直是一些企业比较关系的问题。有些企业担心建立工会将增加企业负担,因此对工会抱着敬而远之的态度。实际上,搞好维权,加强劳资双方的沟通,不仅不会影响企业的发展,相反有利于增强企业的凝聚力,推动企业更快的发展,并能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提高企业的知名度,使企业真正成为一个守法的明星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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