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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偷懒劳动合同约定不明引发后遗症

一些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偷懒,照搬网上或其他单位的劳动合同,由于与自身单位的实际情况脱节,因此引发了无数后遗症。记者昨天从上海市高院获悉,劳动合同条款约定不明是引发劳动争议案件的重要原因之一。
    
     陈先生等12人是一家公司的发送员,每天(包括双休日和法定假日)都要先到公司去领取邮包,然后按照发送单地址向客户发送,但劳动报酬只是根据发送邮包的数量来计算,公司从未支付过加班费。2004年上旬,陈先生等12名员工将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支付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共计5.2万余元。
    
     法院发现,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到底什么时候工作算加班,怎样支付加班费等条款。法院表示,12名员工每个双休日均处在工作状态,公司仅按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给付劳动报酬,违反了我国《劳动法》及相关规定。法院认为,即使作为被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单位,只要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也必须支付加班工资。
    
     静安区法院副院长王安告诉记者,一些用工单位从网上随意拷贝或从其他单位直接“借用”劳动合同,“单位情况各有不同,照搬来的劳动合同容易引发纠纷,损害了劳动者权益,到最后损失还得由用工单位埋单。”他表示,用工单位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设计劳动合同,也可以从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下载合同范本再加以修改。
    
     王安还表示,劳动者权利遭受侵害,应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如果到用工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时才主张权利,举证将十分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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