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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施行十年媒体析称五变化建和谐劳动关系

《工人日报》刊登文章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颁布施行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这不仅仅因为其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专门法律,更因为其关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构建一个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路径。《劳动法》施行十年带来了五大变化。
    
     文章说,1995年1月1日,中国第一部保护劳动者劳动权益的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正式施行。10年间,中国经济社会环境发生巨大的变化:经济结构多元化带来劳动关系的复杂化;加入wto,使得经济全球化的国际环境更深刻地影响着中国劳资力量对比与劳动关系……所有这些,都在客观上对依法协调劳资矛盾提出更高也更为迫切的要求。
    
     确立劳动标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文章援引著名的劳动法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关怀称,对劳动者来说,《劳动法》带来的最大好处就是确立了劳动标准制度。据悉,目前全国已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由政府颁布了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实施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建立了劳动监察制度,形成了省、市、县三级监察组织网络。2003年,全国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共检查各类用人单位110万户次,查处举报案件17万次,共督促用人单位为职工补缴社会保险费37亿元,责令用人单位为近900万名劳动者补签了劳动合同,清退用人单位非法收取劳动者的风险抵押金1.2亿元,依法维护了职工的劳动保障权益。
    
     规范劳动力市场,推动建立市场就业机制
    
     文章称,今天,“跳槽”、“再就业”等字眼已经耳熟能详。通过人才市场、职业中介来改变职业生涯的更是平常。这一切主要得益于《劳动法》施行后中国劳动力市场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市场是实现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促进经济发展的有效途径。《劳动法》颁布施行,为中国劳动力市场进一步完善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支持。
    
     按照《劳动法》确立的原则,中国逐步建立了包括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在内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形成了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市场导向就业机制,市场在劳动力资源配置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基础性作用,就业机制实现了由国家安置就业向市场配置就业的根本转变。统计显示,1998年以来,共有2800万下岗失业人员参加再就业培训,其中1700多万人通过各种途径实现了再就业。
    
     提供法律支持,促进社保事业发展
    
     文章表示,《劳动法》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中国社会保险制度快速发展,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制度框架初步建立,社会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特别是1998年以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三条保障线实现衔接,使劳动者在养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能获得帮助和补偿。据统计,截至2004年5月底,全国参加养老保险人数为1.57亿人,失业保险为1.02亿人,医疗保险1.15亿人,工伤保险为4800万人,初步形成了与中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安全网”。
    
     推动建立劳动制度,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素。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趋势,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对于企业乃至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性进一步凸显。《劳动法》施行的10年来,中国劳动合同制度已经普遍实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均在95%以上。
    
     同时,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初步建立,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在化解劳动纠纷中发挥了重要作用。2003年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立案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3万件,涉及劳动者80万人,结案率为92%。此外,随着劳动关系实现了由行政管理向依法调整的根本转变,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协商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用人机制和观念的形成,为从机制上协调稳定劳动关系创造了条件。
    
     构建法律框架,加快劳动保障立法进程
    
     劳动保障立法是一项浩大的系统工程。尽管《劳动法》有诸多不尽完善之处,但无可否认,是《劳动法》明确了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的基本原则,搭起了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十年来,中国先后出台了与《劳动法》相配套的《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一系列法规规章,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框架。此外,有关方面的消息称,一些重要的《劳动法》配套法律有望列入2005年全国人大立法规划。这意味着中国劳动保障立法将步入快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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