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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施行十年带来什么

1995年1月1日,我国第一部保护劳动者劳动权益的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正式施行。
       
     10年间,我国经济社会环境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经济结构的多元化带来劳动关系的复杂化,劳动关系已成为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加入wto,与世界经济接轨,使得经济全球化的国际环境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深刻地影响着中国劳资力量对比与劳动关系……所有这些,都在客观上对依法协调劳资矛盾提出更高也更为迫切的要求。
       
     在2005年新年钟声敲响之际,我国《劳动法》也迎来了施行十周年的纪念日。
       
     对于一个有着13亿人口的大国来说,《劳动法》的颁布施行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这不仅仅因为其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专门法律,更因为其关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构建一个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路径。
       
     那么,《劳动法》施行十年到底给我们带来了什么?
       
     确立劳动标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如今,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讨要工资、要求休息休假、支付加班工资等,都是理直气壮的事,因为《劳动法》对此有明确规定。
       
     著名的劳动法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关怀称,对劳动者来说,《劳动法》带来的最大好处就是确立了劳动标准制度。
       
     比如,有关工时、休息、休假的规定,保证了劳动者的休息权;工资支付制度不断完善,工资支付的项目、水平、形式、对象、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工资支付行为等有了明确规范,可以用来抵制侵犯职工劳动报酬权的行为;劳动安全卫生的各项规定,为维护职工安全卫生的权利提供了保障;女职工及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的规定,则保护了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等。
       
     据悉,目前全国已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由政府颁布了本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实施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建立了劳动监察制度,形成了省、市、县三级监察组织网络。2003年,全国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共检查各类用人单位110万户次,查处举报案件17万次,共督促用人单位为职工补缴社会保险费37亿元,责令用人单位为近900万名劳动者补签了劳动合同,清退用人单位非法收取劳动者的风险抵押金1.2亿元,依法维护了职工的劳动保障权益。
       
     规范劳动力市场,推动建立市场就业机制
       
     对今天的人们来说,“跳槽”、“再就业”等字眼已经耳熟能详,同时,通过人才市场、职业中介来改变职业生涯的更是稀松平常。而这一切主要得益于《劳动法》施行后我国劳动力市场的逐步建立和完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市场是实现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促进经济发展的有效途径。我国的劳动力市场尽管带有很深的计划经济的烙印,但《劳动法》的颁布施行,为其进一步完善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支持。
       
     比如,按照《劳动法》确立的原则,逐步建立了包括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在内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形成了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市场导向就业机制,市场在劳动力资源配置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基础性作用,就业机制实现了由国家安置就业向市场配置就业的根本转变。
       
     统计显示,到2003年底,全国共有各类职业介绍机构3.1万个,其中公共机构2.1万个,每年提供就业服务近2000万人次。1998年以来,共有2800万下岗失业人员参加再就业培训,其中1700多万人通过各种途径实现了再就业。
       
     提供法律支持,促进社保事业发展
       
     是否给职工上保险、交“四金”,如今已成为求职者选择用人单位时的一个重要砝码。随着“大锅饭”、“铁饭碗”的打破,市场经济的风险让人们越来越深切地认识和体会到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性。
       
     《劳动法》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这一法律精神的贯彻结果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快速发展,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制度框架初步建立,社会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特别是1998年以来,“两个确保”不断得以巩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三条保障线实现衔接,使劳动者在养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能获得帮助和补偿。
       
     据统计,截至2004年5月底,全国参加养老保险人数为1.57亿人,失业保险为1.02亿人,医疗保险1.15亿人,工伤保险为4800万人,初步形成了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安全网”。
       
     推动建立劳动制度,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素。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势不可挡,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对于企业乃至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性进一步凸显。正基于此,谋求对话与合作,成为劳资双方处理彼此关系的共同选择。
       
     《劳动法》施行的10年来,我国劳动合同制度已经普遍实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均在95%以上。集体合同稳步推进,到2003年底,全国共签订集体合同67.29万份,覆盖企业121.4万个,覆盖职工1.035亿人;开展工资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协议的企业已达29.31万个,覆盖职工3579万人;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共13.54万份,覆盖企业67.67万个,覆盖职工3641.6万人。
       
     与此同时,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初步建立,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在化解劳动纠纷中发挥了重要作用。2003年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立案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3万件,涉及劳动者80万人,结案率为92%。
       
     尤其值得指出的是,随着劳动关系实现了由行政管理向依法调整的根本转变,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协商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用人机制和观念的形成,为从机制上协调稳定劳动关系创造了条件。
       
     构建法律框架,加快劳动保障立法进程
       
     劳动保障立法是一项浩大的系统工程,对脱胎于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我国来说,在《劳动法》颁布之前,劳动立法是一片空白。因此,尽管以今天的目光和实际需求去审视《劳动法》,其的确有诸多不尽完善之处,但同时也无可否认,是《劳动法》明确了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的基本原则,搭起了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
       
     比如,《劳动法》对就业、劳动关系、工资、工时、休息休假、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劳动争议处理等作出了规定,就为我国劳动保障领域的各项立法提供了法律依据,给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提供了法律支持。十年来,我国先后出台了与《劳动法》相配套的《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以及《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集体合同规定》等一系列法规、规章,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框架。
       
     此外,据来自有关方面的消息,《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等重要的《劳动法》配套法律有望列入2005年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这也意味着我国劳动保障立法将步入快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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