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成功创业网 - 劳务资讯 - 劳动法亟待修改

劳动法亟待修改

今年的“两会”,代表们对国家法治建设一如既往地投入了极大的热情,就立法方面提交了许多议论案。陕西代表团的黄河教授今年提交了《关于制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的议案》和《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议案》两份议案。日前,黄河教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就提议修改劳动法的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在谈及提交该提案的立法背景问题时,黄河认为我国劳动法于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十个年头。这部法律的颁布,对于构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关系模式,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和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推动劳动力市场化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但在这10年中,中国的社会经济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对劳动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而这部劳动法受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已越来越明显的暴露出它的局限性。
    
     记者借此进一步问及提出修改我国劳动法的理由,黄河为记者列举了七个基本理由:一、劳动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没有全面体现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在十年施行中也明显暴露出过于抽象、难以操作等问题,有些规定甚至自相矛盾,缺乏应有的立法技术;二、中国的劳动关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要求调整劳动关系的劳动法作相应修改;三、中国传统的以户籍制度为基础的劳动力市场被打破,全国性的劳动力市场开始形成,但规范就业关系的有关条文抑或抽象,抑或空缺;四、目前的国企改革中的劳动关系完全缺乏劳动法的调整;五、我国入关后,经济全球化开始形成,劳动力输入输出已开始大量出现,在劳动法中增设“涉外劳动关系”一章已成必要;六、从世界各市场经济国家以及两大立法来看,社会保障立法从劳动法中分离出去,成为典型的社会法部门已成为趋势。我国劳动法应将“社会保险”章分离,纳入将要起草的社会保险法中;七、集体劳动关系是劳动关系的重要补充,是实现劳动权的法律保障。而我国劳动法中关于集中劳动合同的规定只有3条,且空洞和不全面。
    
     采访即将结束时,黄河教授为记者介绍了具体的修改方案:一、增设的条款。1.在第一章“总则”中增设二个条款:劳动者享有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企业方面代表建立“三方机制”用以协调劳动关系;2.在第二章增设:国家有责任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权;促进就业是各级政府的法律义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类、性别、宗教信仰、身份、籍贯、政治见解不同而受歧视。但基于特殊工作要求或生理、心理之特殊保护,不在此限。3.在第三章第十八条增加:重大误解、缔约时显示公平的劳动合同;在第十九条的“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后增加:本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除外;在第三十三条中增设:集体合同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协商。并在该章增设:劳动合同可以约定竟业避止条款,但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4.在第五章第四十六条增设:工资报酬应优先支付;第四十八条中增设: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组织进行工资集体协商。5.在第十章中增设:集体劳动争议适用专门的处理程序。二、修改的条款。1.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重大改制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2.第三十条修改为: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但合同对此有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3.第三十四条修改为: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应在十五日内提出修改意见;4.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作制度;5.第五十条修改为: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非法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6.第六章按照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全面修改;7.第七十七条修改为:用人单位,其他劳动力中介机构与劳动者产生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8.第八十二条修改为: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时效适用中止、中断的有关规定;9.将劳动法中的所有数字由汉字变换为阿拉伯数字。三、取消的条款。1.取消第三条;2.取消第九章;3.取消第十二条第二款。
    
    



劳务资讯 - 成功创业网

成功创业网·劳务资讯 © 2006 - 2011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