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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已发生很大改变劳动法为何不能改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争议仲裁办公室主任朱律师称,近几年,劳资纠纷变得更复杂和尖锐起来。劳资纠纷从过去的个人转为集体化和规模化。“主要原因是工人维权意识的加强”。
    
     针对劳资关系的紧张,东莞一家玩具厂的老板对记者感叹,我国目前实施的《劳动法》是1994年制定的,10年间我国的劳动关系已经发生了很大改变。“守着10年前的劳动法,怎么有效调节现在的劳资关系?”
    
     资方:
    
     我们想遵守劳动法,但也想遵守合同法
    
     “我们想遵守劳动法,但也想遵守合同法。”顺德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陶瓷厂老板称,制造业都是按订单生产,签了订货合同就必须按时交货,到了旺季肯定都要三班倒甚至加班加点,现行的劳动法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明显已不适合制造业的要求了。
    
     持相同看法的还有广东兴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王志华。他称,制造业的工人对双休日的观念不像其他行业那么强烈,就算企业给工人放假双休,不少工人还真的不愿意。像在兴发集团,如果每个工人一个月每周都双休,薪水就会减少300~500元,所以不少工人为了多赚几个钱都会自愿签署加班协议书。
    
     工人自愿加班赚钱是一个情理,资方履行劳动法保障工人的身心健康,按时履约订单合同也是一个法理,这个情理和法理的矛盾一直横在不少制造业老板的心头上。
    
     广东甘竹罐头有限公司董事长林海把劳资关系比作一盘军棋,出色的企业主就是处理劳动关系的“工兵”,他能够尽量使劳资关系避免误入“雷区”,或者发现警情时,能够轻松“排雷”,引导劳资关系驶向安全地带。林海说:“我们一直在找一个法和理的平衡点,现行的《劳动法》在实行过程中,劳资双方都有排雷的时候,劳方希望企业效益好,卖力工作增加收入;资方则希望降低成本,留住人才。所以工作时间、劳动强度、薪资发放就需要劳资双方在不违法的基础上友好协调。”
    
     对于《劳动法》有关劳动时间的规定,不少制造业的老板向记者直言,如果是在订单的旺季,一天工作12小时,每月加班超过36小时是常事。工人愿意做,工厂愿意多付加班费,这个“愿挨愿打”尽管违反了劳动法,但是现在制造业的劳资关系就是如此——“如果你要讲法理又讲情理真的是很难”。
    
     顺德的一位私企老板称,劳动法10年没有变,但国家的税赋每年都在变,企业很多的成本都无法预测。他认为,劳动法很多的条款已经过时了,加上全国劳动法执行的力度不均,不少地方政府为了增加当地税收,出现执法偏袒当地企业的现象,造成企业生产成本差异化,这给同一行业竞争带来了不公平。
    
     专家:
    
     中国的《劳动法》是被世界公认的最能保障工人利益的法律
    
     2003年8月的一份报告中说,目前我国劳动关系出现许多问题。劳动争议案件以每年30%~40%的速度增长,远远高于gdp的增长速度。这些问题的出现,反映了我国劳资关系调整体制的建设滞后于私营企业的高速发展。
    
     据了解,各地普遍存在超时劳动问题,雇主往往以这种手段压低工资,即在超时劳动中只发计件工资,不发加班费,使工人所得少于法定最低工资。
    
     例如,在私有化最彻底的温州,只有不到企业总数1%的“国有、集体企业执行劳动时间规定比较好。大量中小企业严重超时劳动较为突出,每天劳动时间在12小时以上的企业比较普遍,星期天很少休息,这种情况在制革、电器、编织、成衣、皮塑等劳动密集型企业更为严重。
    
     在采访中,东莞一位企业界人士向记者透露说,东莞已经开始酝酿最低薪酬标准的提高,原有450元的最低月薪有望向长三角地区看齐。然而,这则加薪消息最终并未得到政府部门的证实。
    
     对于《劳动法》是否应修改,北京大学社会学系社会学副教授佟新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劳动法》是绝对不能修改的,中国的《劳动法》从书面上来看是被世界公认的最好的最能保障工人利益的法律。” 佟教授认为,目前的关键问题不在于《劳动法》本身,而在于《劳动法》的执行。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拿到好处,比如获得更多的税收,一般都站在企业的立场,对企业违规的做法视而不见。
    
     对于许多企业主反映的国际竞争中的成本优势问题,佟教授认为这绝不是理由,中国的工业化是以牺牲工人的利益为代价的,中国的工人已经付出的够多了,为什么总是要求他们让步呢?企业老板难道不能少赚一点?政府难道不能少收点好处多考虑工人的利益?
    
     佟教授认为,目前的解决办法是在《劳动法》的法律框架下,政府、老板、工人三方面进行谈判协调,政府按规定征收各项税务,避免给企业增加额外的负担;企业要求工人加班可以,但必须按规定付双倍的工资。政府和企业应该各退一步,但不能要求工人再退了,《劳动法》就是保障工人利益的,如果按照企业的意见修改《劳动法》,就必然损害本来就很脆弱的工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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