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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步正发细说《劳动保障监察..

11月16日,记者在北京维护来京务工人员劳动保障权益普法宣传活动现场,就国务院日前颁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及如何保证条例的贯彻落实,采访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步正发。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颁布
    
     记者:我国劳动监察是在什么开始的?
    
     步正发:说到劳动保障的监察问题,可以说在1993年的时候,中国就已经开始建立这样一个制度,1994年随着《劳动法》的颁布,又推动了劳动保障监察制度的执行。”
    
     记者:为什么在这个时候还要出台《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条例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步正发:《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颁布实施,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利重要的法律武器,是实施“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颁布这个条例一是完善劳动保障法制建设的需要;二是解决当前一些用工单位存在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实际问题的需要;三是进一步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的需要。
    
     记者:出台《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意义有哪些?
    
     步正发:《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不仅对维护劳动者权益给予了明确的规定,比如说工资权益,休息、休假权益,订立劳动合同的权益,社会保险的权益和参加工会的权利,而且对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行政,规范监察行为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条例保护劳动者的利益
    
     记者:第26条之所以受大家关注,也是因为涉及劳动者的利益问题,并且它的规定特别细。
    
     步正发:第26条规定涉及职工的经济权益,所以大家都十分关心。过去的法规有类似的规定,但是原有的规定还比较原则。这个条例规定得比较明确,比方说你拖欠他的工资,你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他的工资,你没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解除合同支付他的经济补偿金,这种情况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责令用人单位来依法支付他应得的报酬。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改正,那么劳动保障部门可以责令用人单位除了要支付应该支付的报酬以外,还要加付应支付额的50%以上至1倍以下的加倍赔偿金。
    
     记者: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这一规定主要是针对什么样的情况制定的?
    
       步正发:目前我们社会保险有5大险种,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在1998年进入机构改革以后,我们开始搞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研究,1999年国务院出台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当时的条例对于不参加社会保险,不申报社会保险缴费数额的,作了处罚规定。对瞒报没有规定,随着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进展,在现实中出现了单位虽然也参保了,也交费了,但是他瞒报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人数这种现象,而且这个数额还是不小的。据有些市统计,一年就有上亿元,就是因瞒报应收的社会保险费没有收起来。这一次条例就加大力度,就是说你应该参保,应该申报,同时要如实地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的工资基数和人数,如果瞒报了,那要受到处罚的。
    
     劳动者该如何维权
    
     记者: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步正发:劳动者如果发现自己的合法劳动权益受到侵害,他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和监察机构进行举报和投诉,我们应该为他们的举报和投诉创造条件,我们每个地方都有自己的投诉和举报的电话,而且公布于社会,比如北京的12333。
    
     还有一个渠道就是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我们叫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是由三方组成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一方,还有工会方面的,还有企业方面的代表,这三方组成一个劳动仲裁委员会。当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他可以选择向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申诉,按照国家规定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来进行处理。如果他对仲裁的处理不服,还可以到法院起诉,这是一个保护的渠道。
    
     记者:请解释一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适用范围到底有多大?
    
     步正发:应该说《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适用范围确实是很大的,我认为城镇职工基本上都纳入到适用范围,但是程度不一样。
    
     第一个方面,就是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都要按照条例来执行,对于他们守法的情况劳动保障部门要进行检查,发现违法的要进行纠正,这是一个方面。
    
     第二个方面,就是社会一些中介组织,像职业中介机构,还有职业培训机构,还有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这些社会组织也属于条例适用范围。
    
     第三个方面,还有一些没有在工商部门登记,也没有执照,他就用工了,有的是有照的被取缔了,有的是根本就没办照。他发生了用工的行为,职工的权益就更得不到保障了,那么也要按照这个条例来执行。发现违法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查,尤其要处理它。
    
     第四个方面比较复杂,刚才提到了社会保险五大险种。目前覆盖范围还不是很一致,养老保险基本是在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失业保险基本上是事业单位和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医疗保险的范围比较宽,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工伤保险,按规定基本上是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生育保险主要是在企业里面实行。这些按照1998年机构改革以后,社会保险这个职能从相关部门划入到劳动保障部门。按照条例规定,劳动保障部门要在他的职责范围内,对上述这些单位遵守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也是使用这个条例,所以范围是比较宽的。
    
     条例重视女职工和农民工
    
     记者:《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专门对女职工保护作了具体规定,请问第三级体力劳动、第四级体力劳动这是什么样的意思?
    
     步正发:这个概念是关于体力劳动强度指数的概念,是一个专业术语。我可以用通俗的语言来给你解释。四级体力劳动像抡大锤的工作,体力劳动强度非常大。三级比这个稍微要轻一点,三级就相当我们拉人力车。我们国家一直很重视对于女职工和未成年人工的保护。在这方面有专门规定,像女职工和未成年人工特殊保护的规定,劳动法对于这方面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劳动法对于法律责任的规定,可以罚款,就是比较原则,这一次条例对罚款的数额第一次以法规的形式予以明确,这就加大了对女职工保护的力度。大家都知道女职工由于生理的特点,她在经期、孕期、哺乳期需要受到特殊的保护,如果不进行特殊的保护,会影响她们的身体健康,甚至还影响到下一代,所以国家在这方面给予特别的保护,我认为这是非常必要的。
    
     记者:劳动保障部专门在全国开展维护农民工权益普法宣传活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对他们有哪些保护措施?
    
     步正发:对于农民工的权益,最近国务院讨论了关于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问题,各级领导很重视这件事。对农民工首先要给他们跟城市职工一样的就业权,取消一切妨碍他们就业的歧视性的规定,为他们提供就业服务。要切实解决他们的基本权益保障,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将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到工伤保险范围之内。
    
     这个条例确实很重要,怎么贯彻好,我想第一要认真地进行学习、宣传,把这个条例的精神领会好,并且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学习结合起来。
    
     第二,要做好条例实施的准备工作,制定一些配套规定,对以前的法规进行清理,搞好与条例的衔接。
    
     第三,要加大条例执行的力度,特别是查处当前普遍关注的一些问题,如拖欠农民工的工资、非法使用童工、非法职业中介等问题。
    
     第四,要进一步加强监察执法队伍的建设,提高执法素质,争取地方有关部门加强监察队伍的组织建设,为他们执法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工作条件。
    
     第五,要营造一个全社会都来关心、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支持劳动者维权的社会氛围,发挥群众团体、新闻媒介、社会各界对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作用,并对贯彻实施条例进行监督。
    
     执法力度加大
    
     记者:在执行这个条例的过程中,执法者怎么样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使这个条例的实施更顺畅一些?
    
     步正发:条例的执法主体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体的人员是劳动保障监察员。在全国有3223个监察机构,19000名专职监察员,他们来具体负责实施这个条例。条例对这些监察员有明确的要求,有纪律方面的要求、思想道德方面的要求、有工作程序方面的要求,还有法律责任方面的要求。
    
     记者:下一步关于劳动保障监察的法律、法规的建设方面还有哪些考虑?
    
     步正发:就这个条例本身的贯彻方面也有一些规定要做,比方说我们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制定《劳动保障监察程序》、《劳动保障监察员管理办法》,还准备制定《劳动保障监察绩效考核评议办法》。与条例相配套的这些具体规定,比如程序规定和监察员管理规定,有现行的。应该讲条例实施,这些规定还能适用。当然有一些跟条例相悖的内容是不能再用了,那些跟条例相吻合的,还是要继续用。应该说随着我们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加强了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建设,但还必须进一步完善。下一步,我们将抓紧起草《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职业技能培训考核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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