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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欠薪不能“恨乌及屋”

广东的房东可以松口气了。该省人大刚通过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中,删去了原先草案中的如下表述:“租用场地、厂房的用人单位的经营者欠薪逃匿的,出租方应当垫付工资。出租方垫付工资后,可以依法向承租方追偿。”修改为“有关方拖欠工资逃匿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处理垫付临时生活费及追偿等事宜”。这就表明,发生欠薪逃匿后出租方可不必承担垫付义务,不必为“黑心老板”背黑锅。
    
     不知“让房东替不良老板发欠薪”是如何被写入法规草案的,这不由得让人想起了一个成语———爱屋及乌。《尚书》曰:“爱人者,兼其屋上之乌”,比喻爱一个人而连带地关心到跟他有关系的人或物。而我们的某些立法者和执法者对欠薪现象同仇敌忾,简直到了“恨乌及屋”的地步,因为痛恨欠薪逃匿者这些“黑乌鸦”,连其所租房屋都沾上了“痛感”“恨感”。
    
     让房东掏腰包替欠薪老板擦屁股,实际是一种株连政策。久攻难克的欠薪顽症,有了这种株连就能得到根治,从此河清海晏吗?我看未必。首先,它模糊了执法者的责任,本来由劳动保障部门和其他执法机关出面干预和追责的事情,一下子推给房东,如此沉甸甸的道义和法律责任全凭他们的肩头来扛,让那些蔑视法律威严的欠薪老板害怕手无公器的房东,无异于痴人说梦;其次,它损害了法律的公平公正要义,欠薪纠葛存在于劳资双方,兑付欠薪是老板们天经地义的事情,因为老板跑了就把与欠薪行为无甚关碍的房东拉进来,将劳资矛盾转移至第三人身上,欠薪二人转成了三角债,必将导致更多的人参与扯皮,最终抬高劳动者的维权成本;再次,它必将导致公民权的滥用,由于害怕受株连,房东们要炼就一双火眼金睛洞察和制止欠薪,除了考量租户支付房租的能力,还得定期深入租户开办的工厂车间,调阅工资单、了解工资发放情况、受理打工者投诉,株连这把双刃剑既让房东们感受到压力,也会造成执法边际效应,使其沾上公共权力,某些不良房东从此会更有底气、更加频繁地滋扰租户。
    
     对众多背井离乡的打工者而言,薪水是他们辛勤一年的血汗所得,是全家人的口食,维系着一个个贫困家庭的希望。欠薪藏匿的不良老板击痛了社会诚信,亵渎了道德法律尊严,把一个个低收入家庭无情地推到灾难边缘。黑老板应成为“过街老鼠”,使人人喊打,但这种喊打决非乱拳,更应是法律重拳、道义重拳、机制重拳。广东在地方立法中将“房东替不良老板发欠薪”删去,代之以“政府部门负责处理垫付临时生活费及追偿事宜”,显示了法律的理性和刚性,还原了政府在欠薪追责中铁的责任,值得称道。而整个修改过程则在提醒我们,即使是制定法规草案,也不能太“草”,不能违背宪法和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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