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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作中受伤可寻求民法保护

我国对劳动关系的调整主要依靠《劳动法》。我国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范围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条对《劳动法》第二条又作了进一步说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本条第一款中的‘企业’是指从事产品生产、流通或服务性活动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经济单位,包括各种所有制类型的企业,如工厂、农场、公司等。
    
     “本条第二款所指劳动法对劳动者的适用范围,包括三个方面:(1)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2)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3)其他通过劳动合同(包括聘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本法的适用范围未包括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
    
     上述法律规定将我国除公务员外的绝大多数劳动者纳入了《劳动法》规范的范围,这些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人身伤害时,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公务员在工作中受到伤害由《公务员法》调整。
    
     而其他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伤害时,法律如何救济呢?对此,法律将这类劳动关系纳入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由民法规范进行调整。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犯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规定使不包括在《劳动法》调整范围之中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伤害时均可结合受到伤害的具体情形,选择对自己有利的途径获得法律上的救济。即劳动者可以依据无过错责任选择雇主作为赔偿责任人;也可以依据侵权事实选择实际的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法律赋予受到伤害的劳动者选择权对其能够得到充分、及时救济具有重要意义,劳动者获得赔偿的途径增加,比如在侵权人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直接要求雇主赔偿,而在雇主无力赔偿时,劳动者可以要求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的赔偿义务人进行赔偿。侵权人明确且有能力而雇主无赔偿能力时,劳动者可要求侵权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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