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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可与单位协商薪水

从下月起,湖南省职工可与单位集体协商薪水。近日,省委副书记、省长周伯华签署第193号省政府令,从3月1日起,我省将正式施行《湖南省集体合同规定》,经集体协商,今后用人单位须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签订书面协议。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都将适用本规定。
      
     规定要求,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时,须将以下15项内容经集体协商后写入: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与卫生;补充保险和福利;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技能培训;劳动合同管理;奖惩;裁员;集体合同期限;变更、解除、中止集体合同的协商程序;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协商处理的约定;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集体合同相抵触;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同时,双方应当就职工劳动报酬进行集体协商,并签订专项工资协议或者把劳动报酬作为集体合同的必备内容。
    
     规定指出,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1年至3年,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如要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须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按本规定的集体协商程序进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解除集体合同:一、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者部分无法履行的;三、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条件出现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职工一方提出集体协商要求,用人单位一方拒绝或拖延签订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及时将集体合同文本报送审查的;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解除职工方集体协商代表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相抵触的;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有关劳动报酬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给职工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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