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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不签劳动合同单位负责人要罚款

昨日记者获悉,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编制的《重庆市劳动合同规定》送审稿已进入立法征集意见阶段,欢迎广大市民发表意见。
    
     不签劳动合同 企业领导罚款3000
    
     送审稿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到期后续延劳动关系而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在30日内改正,并可对用人单位负责人处以3000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未订立或者续订劳动合同的人数,以每人500元计算,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不缴社会保险 要进行经济补偿
    
     送审稿还规定,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向劳动者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用人单位在非正常生产情况下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要求重新处理的,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研究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5类劳动者 可签无固定期合同
    
     送审稿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告知劳动者有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含10年),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含10年),且在劳动合同期内距离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含10年)的;城镇转业、退伍军人初次就业的(含劳动者就业后入伍,退役以后按国家政策安置的);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者“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试用工资不得低于 最低工资标准
    
     送审稿对劳动者试用期作了较明确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含6个月),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含1年),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内的(含2年),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5年以内的(含5年),试用期不得超过9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5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者在试用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或者已具备本取得岗位(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只能适用一次试用期。用人单位对接收的按国家政策安置的转业、退伍军人不适用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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