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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岁以下现象”当休矣

最近,一年一度的招聘热潮又拉开了序幕,人才市场上,招聘者广撒招贤帖,应聘者摩拳擦掌,呈现一派生机勃勃的局面。我们欣喜地看到与往年相比,性别、户籍、身高这些门槛都已经基本绝迹了。然而,很多招聘启事上依然写着要求年龄35岁以下,为这红红火火的招聘会奏出了一些不和谐的音符。
      
     对于年龄歧视问题,国外都有相关的法律保障。美国早在1967年就颁布了《雇佣年龄歧视法》,明文规定歧视任何年龄的求职者及雇员是违法行为。一旦被雇员控告有年龄歧视,雇主必须能够举出令人信服的科学证据,否则就会被判定为年龄歧视,雇主要给被歧视者一定的经济赔偿。欧盟也在1997年6月签署《阿姆斯特丹条约》,允许欧盟国家部长有权对就业年龄歧视采取行动。欧盟欧洲执行委员会在1998年大规模招考人员时,带头终结了对年龄的限制。而在我国,虽然《劳动法》也有“平等就业”“同工同酬”等原则性的法律条文,但在一些具体的细节上,比如企业对应聘人员的年龄、性别、婚否等方面,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
    
     法律的缺位是年龄歧视现象产生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然而这种情况的出现更多反映的是用人单位的浮躁和盲从心态。一些用人单位不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人云亦云,看到别人要求35岁,自己也要求35岁。这种标准的出现,并不是用人单位一家的原因,而是一个社会化的问题。一方面,它是对过剩的劳动力市场的一种挑剔,已造成了人力资源不当配置和严重浪费。同时,年龄限制实际上是一种妨碍效率和公平的主观偏见。根据当今通行的“国际标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把“青年”的年限界定为不超过45岁。把“35岁以下”用作招工“硬指标”,不但剥夺了相当一部分人的工作机会和就业权利,加大了社会的就业成本,而且将使社会得不到这部分人群所创造的利润,降低了社会总体福利水平,同时又会增加贫穷、犯罪、贫富差距、城市病态等社会问题,使得社会发展产生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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