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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职工最低工资上调35元调至580元

北京今天起调整城市居民社保相关待遇标准
    
     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545元调整到580元。昨天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今起调整今年城市居民社会保障相关待遇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职工最低工资、失业保险金、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伤定期待遇5项标准,均将提高。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介绍,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不低于545元、每小时不低于3.26元,调整到每人每月不低于580元、每小时不低于3.47元,分别增加35元和0.21元。
    
     单位应另行支付的几项是不包括在最低工资中的,这几项包括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
    
     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规定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包括企事业聘用的农民工。此外,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6.8元/小时提高到7.3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从15.5元/小时提高到16.5元/小时。此标准包括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10元
    
     今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月人均290元提高到300元。此次调整不涉及农村居民。
    
     300元的低保标准是按照“城市居民基本食品支出标准/恩格尔系数+-调整数”公式计算出来的,“调整数”包括社会保障状况、物价水平、人均收入、财政支付能力等因素。这一公式是国际通用的计算最低生活保障的数学模型,此次采用这一公式在全国也属首次。
    
     失业保险金最低每月382元
    
     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的347元—446元提高到382元—491元,平均每人每月增长40元。
    
     第一年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费的时间,发放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分5个档,最高491元,第二年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一律为382元。
    
     此外,农民合同制工人的一次性月生活补助费为由198元提高到218元。
    
     基本养老金每月增加120元
    
     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人均每月增加120元水平进行调整。
    
     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人员,每满1年,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
    
     此次基本养老金调整前,低于2004年底统筹范围内平均基本养老金决算水平(966元/月),按以上调整方法调整后低于统筹范围调整后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1086元/月)的退休人员,再按其他办法调整。即缴费年限满30年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加40元;满20年不满30年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加30元;满10年不满20年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加20元;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加10元。
    
     这些人员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不超过1086元。
    
     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原工商业者按规定在“普调”的基础上,享受适当倾斜政策。享受100%退休待遇的老工人,按参加革命时间长短,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额度分220、240、260元3个标准。
    
     伤残津贴达1500元的不作调整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150元、二级伤残140元、三级伤残130元、四级伤残120元。增加后,伤残津贴低于730元的,调整到730元;增加后伤残津贴不得超过1500元。伤残津贴已达1500元的,此次不作调整。
    
     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60元,增加后的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低于570元的,调整到570元;其他供养亲属低于520元的,调整到520元。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864元的,调整到864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691元的,调整到691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520元的,调整到520元。
    
     调整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所需费用,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由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统筹的,由企业支付,按原渠道列支。企业按照享受或比照工伤待遇处理的人员,参照以上规定执行,所需费用由企业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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