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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超七成被调查单位拒签试用合同

记者在北京人才市场招聘会上调查了50家招聘方,发现大部分不能做到达成录用意向即签约———
    
     对于许多有过失败经历的求职者来说,最怕的就是过了试用期后又不了了之。记者在昨天举行的北京人才市场招聘会上,通过对50家用人单位的调查后发现,竟有74%的调查对象没有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在试用期就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有关负责人表示,求职者如果遇到用人单位试用期不签劳动合同的情况,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区县的劳动监察大队举报。
    
     用人单位
    
     试用期流动性太大没必要签
    
     北京广靖苑图书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道出了用人单位的顾虑:“即使我们在试用期跟他签了合同,他干不了多久就走了,合同就是一纸空文。”
    
     更多不肯签订试用期合同的用人单位则表示,几个月试用期太短了,这是双方互选的过程,没有必要签订合同。
    
     求职者
    
     不敢要求签“过期”就解雇
    
     从天津来京找工作的韩小姐告诉记者,她此前找的两个工作都是过了试用期就被辞退了,没有一家用人单位与她签试用期合同。
    
     她说,“我也想过要签,但是怕用人单位对此会不满,所以没敢要求。”
    
     市劳动保障局
    
     用工之日应签约违规可以举报
    
     市劳动保障局有关负责人今晨表态,“单位应在用工之日起就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在求职者上岗、试用前与用人单位签订,而不是试用合格后。这样,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等相关权益才能得到保障,也避免发生劳动争议后没有解决依据。”
    
     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未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应该要求签订合同,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如违规求职者可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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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年合同试用期不超60天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规定,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的长短,并对试用期的长短进行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需注意的是,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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