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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调整社保基准数 取值为全部职工平均工资标准..

取值为上年度全部职工平均工资标准
     今年市本级仍以1415元月工资为基准数
    
     为合理确定社会保险费缴纳和社会保险待遇计发基准数,有效发挥其对社会保险缴费水平和待遇水平的调节作用,昨日,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通知,对全市社会保险费缴纳和社会保险待遇计发基准数确定口径,作适当调整。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表示,保持社会保险费缴纳和社会保险待遇计发基准数取值口径与全省统一,从2005年起,逐步将全市的基准数取值由原来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调整为上年度全部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具体数额以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表示, 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04年全市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387元。考虑到此标准与上年度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及社会保险费缴纳和社会保险待遇计发基准数1415元有一定差距,为保持平稳衔接,作为过渡措施,市本级仍以1415元作为2005年的保险费缴纳和社会保险待遇计发基准数。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五项社会保险在实施中涉及基准数时按此执行。
    
     据悉,为缓解基准数取值口径的调整对新增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产生的影响,市本级养老保险工作部门在核发2005年度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暂不核减按规定应于当年调减的过渡性调节金,并计入基本养老保险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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