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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就业政策7大变化 毕业生试用期不超半年

记者从天津市教委获悉,为保障本市应届高校毕业生今年顺利就业,市教委等5部门联合发文,出台一系列帮助高校毕业生顺利就业的措施,保证到今年8月底前,高校毕业生就业率不低于2004年同期水平。与以往相比,这些新出台的措施体现出7大新变化。
    
     变化1 农村就业一年后涨一级工资
    
     本市鼓励应届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工作,对于在县以下农林第一线工作的大学毕业生不执行见习期,可直接执行定级工资,工作满一年后可在定级工资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级。原籍在农村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回本区县农村基层工作的,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
    
     变化2 小额贷款微利项目全额贴息
    
     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其自筹资金不足部分,在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前提下,可持《毕业证书》《营业执照》《就·失业证》等证件、材料向商业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从事微利项目的,可据实全额贴息;额度一般在两万元左右,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变化3 招聘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各企业单位及非全日制经济组织聘用高校毕业生要遵照劳动保障法规规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对于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将严格依法查处。同时,举办高校毕业生招聘活动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变化4 大力引进外地优秀毕业生
    
     凡取得本科以上学历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应届优秀毕业生,在津有接收单位的,均可进津就业。外地院校外地生源毕业生就业后,凭市教委编号盖章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到市公安局户口办公室开具登记户口通知书,再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进津申请表可在www.tjbys.com.cn上下载。
    
     变化5 首次明确外地专科生留津政策
    
     申请落户天津的外地专科毕业生,所学必须是在本市公开招聘仍不能满足需要的短缺专业,且本人已在本市注册企业工作满两年,从事所学专业在生产一线工作,并签订了5年以上劳动合同。外地专科毕业生提出的落户申请可由服务处所在地或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负责受理,逐级报送市公安局审批在本市落户。
    
     变化6 半年未就业可领《就业优惠证》
    
     如果高校毕业生毕业半年后仍未就业,可以进行失业登记并领取《就·失业证》和《就业优惠证》。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主动为取证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的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
    
     变化7 青年就业见习基地有补贴
    
     本市今年将积极推进青年就业见习基地建设,吸纳各类高校毕业生。按照有关规定,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将得到一定数额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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