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炊事员告幼儿园:应按“固定工”补偿我

在幼儿园从事采购、炊事员等勤杂工作已九年的陈女士被辞退,应当按照“临时工”还是“固定工”的标准进行补偿?近日,集美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陈女士诉杏林中心幼儿园劳动争议一案。
    
     陈女士诉称,她从1996年3月起在杏林中心幼儿园当采购员、炊事员至今,期间均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除了寒、暑假外,杏林中心幼儿园在幼儿园开学期间每月依照工资表支付给她工资。2004年暑假,陈女士接到通知,自己被幼儿园辞退了。
    
     8月24日,陈女士向集美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集美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于同日做出《不予受理通知书》。陈女士遂于今年9月7日向集美区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她与杏林中心幼儿园是事实劳动关系,请求判令幼儿园支付经济补偿金14265元;为她缴交社保金2年;补发从2002年8月份至2004年8月未达到厦门市最低工资标准部分1200元。还要求杏林中心幼儿园向陈女士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书。
    
     杏林中心幼儿园答辩称,幼儿园与陈女士双方是劳务关系,幼儿园开学后才请陈女士帮工并支付劳务报酬,学校放假则终止劳务关系,故双方关系是中断、不连续的,不具备劳动关系,而属于季节性的劳务关系;因此要求驳回陈女士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劳务关系是临时的,如雇主与雇工的雇佣关系,就不是劳动合同关系,不存在工资、社保、医保、经济补偿金关系,只需支付劳务费用;而事实劳动关系虽未签订劳动合同,却是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是一种相对固定的劳动关系,双方存在工资、社保、医保、经济补偿金关系。
    
     针对本案双方当事人提出的争议焦点,集美区法院经开庭审理后,将择日做出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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