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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破产必须补足公积金

建设部公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指导意见
     单位交住房公积金不得限户口
    
     建设部发布《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其中指出,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消、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等有关事项。
    
     《意见》还指出,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购买自住住房或者在户口所在地购建自住住房的,可以凭购房合同、用地证明及其他有效证明材料,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此外,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经管理中心审核,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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