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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得漠视员工安全

据新华社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最近签署第421号国务院令,公布《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条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应当突出保护单位内人员的人身安全,单位不得以经济效益、财产安全或者其他任何借口忽视人身安全。
    
     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责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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