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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订立解除用工合同须上报

记者从省劳动部门获悉,为督促用人单位规范劳动用工行为,推进劳动合同制度,今后凡用人单位订立、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必须向劳动部门提交书面报告,拒不履行的将受到处罚。
    
     据介绍,用人单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的书面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居民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号码;与劳动者订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时间以及劳动合同的期限等。书面报告主要采取直接送达和电子数据两种形式。用人单位直接送达的书面报告,劳动部门要履行签收手续;用人单位按照指定网址通过信息网络传送的书面报告,需主动查收回复。用人单位应当主动履行劳动合同书面报告的义务,按规定时间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书面报告与劳动者订立、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部省属用人单位以及跨省、跨设区的市的用人单位,在书面报告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同时,还应当书面报告省劳动部门。
    
     按照《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订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用人单位拒不履行的,各地劳动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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