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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解除合同却声称为减员一单位违约被判赔款

四方区一家单位单方解除了职工的劳动合同,却将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定为“减员”,后被证明自相矛盾,近日,四方法院一审判决,该单位辞退职工属于违约,应该支付违约金1万多元。
    
    
     2004年 11月,四方某工程公司与职工张某签订了3年劳动合同,张某从事业务内勤工作,每月工资 1000元,但是张某在该单位工作了8个月就被单位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单位记载的解除合同原因是“减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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