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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必须确立不歧视原则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11日宣布,解除已经实行了10年的“春节后一个月内不准招收外省劳动力”等六条禁令,且节后全省各地将举办外来工招聘服务周活动,为入粤农民工提供全方位服务。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人告诉记者,取消“六不准”禁令主要是因为,原来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劳动力供求应由市场调节,不应由政府出面干预,而且禁令实际损害了劳动者的权利。
    
     对于广东有关方面这样的举措,我们完全赞成。但同时,我们也感到有些遗憾:正如此位官员所讲的,一个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措施何以实施了十年?谁应该对于这样没有法律依据的政策的受害者负责?面对这样的遗憾,我们建议,地方立法必须确立“不歧视原则”,避免这样无法律依据的歧视性规定公然出台。
    
     在我国立法法出台前,我们国家采取不抵触原则,来解决法律位价之间的冲突,下位法只要与上位法不冲突均可以规定,此举固然可以发挥地方的积极性,但是缺点也不应忽视:各地往往会在中央没有规定的地方抢先立法,而不论这样的立法,是否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一阶段的立法主要体现在,各地陆续出台了一些涉嫌侵犯人民人身权利的规定:如暂住证等。
    
     为了解决地方立法侵犯公民权利的问题,立法法规定了法律保留的原则,规定涉及国家重要问题及公民基本权利只能制定法律。立法法的规定有效地解决了地方越权立法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的问题,使得重要的权利得到了法律的保护。法律保留的原则确立,也说明了我国立法的进步。
    
     但是,我们冷静思之,发现法律保留的原则仍然有着巨大的缺陷:这就是其在保护了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同时,却不利于保护公民享受平等的其他权利。比如在很多城市就利用立法权,确定本地的园林,实行本地人与外地人不同的票价。应该说园林的票价,是地方立法的范围,与立法法规定的法律保留原则并不矛盾,但是这样的立法显然违反了宪法规定的平等原则,而人为地将本地人与外地人区别对待。
    
     回头看看广东的有关春节后禁止招工的规定,正是因为没有法律依据,所以其与早先不抵触的冲突解决原则并不矛盾;又因为其没有涉及立法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所以其与法律保留原则并不相冲突。因此人人都感觉到这样没有法律依据的立法不适当,但是其依然存在了十年。
    
     一个没有法律依据的歧视性规定竟然能够实行十年,无独有偶,各地以户口等身份标志,刻意将人区分为三六九等的法律也屡见不鲜。这样的现实告诉我们,在地方立法上仅仅采取不冲突原则与法律保留原则是远远不够的,我们国家的立法还应该体现反歧视原则:某个事项虽然是地方的立法权限内,但是地方立法者也不能滥用权力,其权力的行使必须公正而非歧视,任何带有歧视性规定的地方立法都应被认定为无效。惟如此,我们才能有效地防范像节后不招外地民工这样不正常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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