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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流安置职工应先向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最近,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本市建立对企业改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分流安置职工的监控报告制度,凡是发生以下情况的应当向劳动保障部门报告:
    
     (一)国有企业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关闭破产的应当制定分流安置职工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先行向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操作,中央在京企业、市属国有企业向市劳动保障局备案,区、县属国有企业向区、县劳动保障局备案;
    
        (二)国有企业改组改制(不包括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凡分流富余人员超过原企业在职职工总人数30%以上的,企业应当在制定分流安置职工方案基础上制定工作预案,并向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后方可进行操作。
    
     通知规定,关闭破产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失业人员、工伤人员的接收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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