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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深户担保”无效 用人单位一审败诉

年7月8日,谢某入职深圳市口口美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口口美),因其工作职责涉及收回公司货款,因此公司要求其提供深户担保。2004年10月,口口美发现谢某收取大量现金后并未上交公司,并卷款潜逃,于是便把担保人林某告上了法院。日前,南山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原告败诉。
    
     公司要求员工提供深户担保
    
     原告口口美诉称,2003年7月8日,谢某到该公司应聘业务员,其职责是向深圳市各商场销售公司的冷冻食品,并收回货款。为了避免业务员在收到货款后私自吞并,公司要求谢某提供有深圳户口的亲友作担保。
    
     同年7月15日,谢某找来了具有深圳户口的亲友林某为其作担保,林某给原告出具了一份担保书。该担保书写明:“谢与我属亲属关系,现他被贵公司聘用,我愿作出如下担保……如该同志在工作期间擅离贵公司,本人愿承担其给贵公司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并负责偿还该同志所遗留下的债务及其他各项经济损失。”
    
     同年7月17日,谢某被原告录用。
    
     员工卷款潜逃 公司要担保人担责
    
     原告指出,从2004年10月份开始,其陆续发现谢某与多家公司结算后,实际收取了大量现金,但既没有上交公司,也没有向公司报告。原告要求谢某交出已收货款,谢某承认收到的货款,并向其出示了一份《关于挪用公款的报告》。该报告写明,其挪用的货款包括布吉某商场、西乡某商场、龙华某商场等多家商场的货款共计16万余元。虽经多次催要,但谢某拒绝返还,并卷款潜逃。
    
     2004年10月21日,原告以谢某职务侵占为由向派出所报了案,并于同年11月12日以担保人林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担保人林某偿还谢某所侵占公司的所有货款。
    
     “深户担保”无效 原告一审败诉
    
     在庭审中,原告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虽然适用劳动法,但在没有违反法律的情况下,同样可以适用担保法,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禁止“深户担保”这一担保形式的情况下,这种担保是合法有效的。林某作为谢某的担保人,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则辩称,谢某涉嫌的是职务侵占罪,且原告已经向公安机关报了案,本案应移交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同时指出,原告在聘用谢某时要求有深圳户口的林某作担保,其行为违反了劳动法有关规定,属无效行为。且原告诉讼请求中要求偿还的被谢某侵占的货款,其数额未经司法程序核实确认,原告所诉事实不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谢某之间建立了劳动法律关系,原告作为用人单位与员工谢某之间的劳动关系是不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原告、林某及谢某之间存在的担保关系,实际上属于劳动合同担保关系,因此不适用民法通则及担保法的规定。 同时根据劳动部的有关法规及深圳特区有关调整劳动关系的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抵押金(物)。而本案中,虽然林某提供保证与原告向谢某收取钱物作抵押在形式上不同,但两者实质相同,在主观上违背了求职者的真实意愿,在客观后果上给劳动者就业人为地设置了条件和障碍,因此,原告与林某之间建立的劳动合同担保关系无效。
    
     最后,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深户担保”并不保险
    
     得知这一判决结果后,本案原告深圳市口口美食品有限公司的负责人赵先生感到很无奈。他告诉记者,目前,他公司中的15名业务员均以深户担保的方式入职公司,而据他了解,目前深圳市不少单位在招聘一些涉及钱物保管等职位的员工时,都要求员工入职时提供深户担保,以避免用人所带来的风险。如今法院判决担保无效,公司的利益将如何得到保障?
    
     就此,记者也走访了一些人才市场,发现确实有不少单位在招聘员工时要求提供深户担保,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公司的利益,保证公司钱款被员工侵占后有一个主张权利的对象。但他们同时指出,这种方式其实并不保险,如今很多员工向他们提供的都是假担保,有的则提供没有可靠财产的担保。出事了,连担保人都找不到,即使找到了,却发现对方除了有一个深圳户口外,什么也没有。
    
     不难看出,很多公司在这方面都存在着困惑,他们希望法律能对“深户担保”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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