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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保证金制度何以胎死腹中

在一片争议声中,原定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廉政保证金制度,在杭州下城区陷入“难产”境地,人们的各种猜测也随之满天飞。日前,有关媒体记者从杭州下城区纪委得到的消息是———“暂缓实行”。
    
     据了解,该区拟推行的廉政保证金核心内容是:以公务员的月薪为计缴基数,再根据工龄和行政级别的不同,每月从公务员工资中按比例提取不同数额的资金,同时单位按照一定系数贴补,共同构成廉政保证金。据初步测算,按照正常的公务员升迁,一名年轻的公务员从踏入机关到处长职级退休,若“平安无事”,可一次性拿到近30万元。这对于一个还不富裕的发展中的人口大国来说,的确是一笔诱人的财富。
    
     不难想像,所谓的廉政保证金,其实就是“高薪养廉”的别称。然而,从“暂缓实行”这四个字中,我们又很清楚地看出,眼下实行“高薪养廉”阻力巨大。
    
     专家直言不讳:廉政保证金制度有缺陷
      
     有关人士认为,廉政保证金制度涉嫌侵犯个人财产。“将公务员的工资扣除一部分作为保证金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据”。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杨小君教授根据保证金的基本构成解释说,公务员的工资是公务员工作的合法收入,属私人财产。“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个人的合法收入和私人财产。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剥夺包括公务员在内的个人的合法财产,这是一项法律原则,也是法治社会应有的起码准则”。杨小君认为,廉政金的做法虽然并没有完全剥夺公务员的收入,但是它限制了个人对其合法财产的使用、支配、处置,按照法律上财产所有权的概念,这就是对个人财产权的限制。
    
     而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廉政保证金制度实际是公务员变相加薪。将单位的行政经费作为廉政金的一部分,这种做法没有法律依据。杨小君教授分析认为,法律上的保证金,应当是行为人个人的财产经费,自己的财产才可能为自己的行为作保证。而政府财政的来源是靠公民纳税,廉政金所加大的这部分财政支出,是经过了人大的审议,还是政府单方面的决定?而且,单位的财产,作为体外循环资金,为个人的行为作保证,是根本不可能的,也起不到真正的保证作用。
    
     另外,廉政保证金制度很可能制造新的不平衡。毫无疑问,实施廉政保证金制度需要充足的财力。而我国有些地区目前的财力仅仅只够维持公务员正常的工资薪金,要想全面实施廉政保证金制度就更不现实了。而廉政保证金一旦在个别富裕地区合法化地存在,将有可能从制度上默认了公务员的“贫富分化”。对此,中国人民大学的毛寿龙教授认为,如果使公务员脱离其他劳动者成为高薪族,变成社会的特殊阶层,那么,在现阶段反腐败任务没有胜利完成的情况下,很可能拉开政府与普通百姓间的距离,引发其他社会问题。
    
     公众心存疑虑:廉政保证金能否保“廉”
    
     “高薪养廉”,古来有之。清王朝文武官员除有“正薪”外,另给的“养廉银”便是。遗憾的是,万岁爷的“养廉银”白花了。满朝百官,有几个不在为实现“十万雪花银”而绞尽脑汁?有人借鉴新加坡、香港政府的高薪养廉措施,认为实施廉政保证金制度未尝不可。很显然,持这种观点的人,完全忽视了中国内地与新加坡、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在整体上存在的差别。虽然在一些经济条件比较好的地区实施廉政保证金制度,或许不会产生较大的社会波动,但如果在经济贫困地区实施廉政保证金制度,势必给建设“和谐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
    
     其实,公务员“廉风”的形成与一个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法制完善程度及国民整体素质的高低等因素关系甚密。如果把“廉风”仅归功于“高薪”,显然失之偏颇。从事物发展的本质上讲,“高薪”未必“生廉”,“低薪”也未必“生腐”。当今世界也有许多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政府官员,其“薪”高于国民平均收入的几倍,甚至更丰厚,结果却事与愿违,越“养”官员越“贪”,营私舞弊、贪污受贿的丑闻迭出。而中国共产党在延安时期,官兵平等,薪水甚低,可廉洁之风至今还让人们称道、敬佩。
    
     事实上,“养廉”不在“薪”的高低,而在于“养”是否得法。关于如何“养廉”,中共中央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早已作出了明确指示:“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注重思想道德教育,加强廉政法制建设,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这就是说,要通过教育,让人们进一步看清腐败对革命事业的危害;通过建立有效的“约束机制”,规范人们的行为,这才是养廉之根本。
    
     如此看来,对于廉政保证金制度,确实是想说爱你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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