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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企业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

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职工,必须要妥善处理好劳动关系问题。劳动保障部为此制定了专门的文件,即《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安置职工的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这个方案还须报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审批,谨防借改制之机侵害职工的合法权益,否则不能实施改制。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处理办法》)规定:“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以下简称“改制企业”)应当在工商登记后30日内,与原主体企业分流到本单位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这里所指的“本单位”就是那些被改制的企业即原主体企业的辅业。这些辅业经过改制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注册登记成为新的企业。新企业注册登记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完成与分流到该企业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值得注意的是,与新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性质的变化,尽管其受到原劳动关系或原劳动合同的诸多因素的影响,但是,这并非是对原劳动合同的变更或续订。签订新劳动合同是对原劳动关系的终止,新的劳动关系的开始。
    
     从形式上看,分流到国有法人绝对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与原企业的劳动合同关系解除,与新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如果职工岗位或工作性质没有特别的变化的话,双方应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说除劳动合同的主体企业一方变更为新注册企业名称,其它可以一如既往。当然,如果双方,尤其是职工一方有特别要求的,可以向新企业提出,双方依法平等自愿进行协商,修改劳动合同的具体条款,以协商一致的结果为准。关于新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问题,《处理办法》规定:“改制企业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就劳动合同的期限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中尚未履行的期限;原劳动合同尚未履行期限短于3年的,应当延长至3年。”
    
     关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处理办法》规定,分流到国有法人绝对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职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各地对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都有本地方的规定,应当按照当地规定的条件执行,如果没有规定的则按照原劳动部或劳动保障部的有关文件执行。例如有的地方就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离法定退休年龄在5年以内的,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单位应当与职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10年以上的,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于分流到非国有法人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处理办法》规定:“原主体企业应当与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企业应当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应当由改制企业与职工协商确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应不短于3年。”根据这项规定,必须注意的是:第一,对分流到非国有控股的企业的职工,原主体企业(而不是改制后的企业)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第二,职工与原主体企业彻底脱离劳动关系,与新企业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建立新的劳动关系;第三,新企业不得拒绝录用分流来的原主体企业的职工,签订新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第四,除非职工一方愿意,新企业不得强迫职工签订短于3年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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