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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特别立法严格规范企业工资支付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22日公布了《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将在5月1日实行的该条例建立了工资支付的监督、信用机制,规范了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可以有效地预防和减少拖欠、克扣工资案件的发生。
    
     近几年,广东省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等侵害劳动者权益,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不断增多。据劳动保障部门反映,2004年,在全省30人以上的集体上访事件中,因拖欠工资引起的就占了案件总数的66.1%,通过立法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以法律的方式解决欠薪问题十分必要。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黄伟鸿说,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具有鲜明的广东特色:一是明确了工资定义,解决了长期以来亟待解决而又未能解决的劳动标准问题;二是对实行发包、分包、转包的建设施工单位规定了连带垫付工资责任;三是建立了工资支付预警制度、举报制度和用人单位的诚信制度;四是对用人单位规定了举证责任,有利于打击“拖、赖”现象;五是对违反工资支付的行为规定了罚则,加强了处罚力度。
    
     根据条例,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如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规定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应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条例还对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扣减工资,什么情况下不能扣减工资都作了规范,以减少和防止争议的发生。
    
     在预防方面,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工资支付预警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对工资支付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和用人单位的信用制度。
    
     条例中有10条规定了用人单位的责任,如第三十三条对违规的建设单位和发包人规定了垫付工资的连带责任;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解雇劳动者当日结清工资的,可处于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九条规定拖欠工资或不支付加班工资的,可贵今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加付0.5倍至1倍的赔偿金,从而加大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对用人单位起到惩治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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